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金勇
曹女士是乐劲公司某门店(健身房)会员。开业前,销售经理承诺健身房内的各种器材、设备和场地都会到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此外,曹女士在购买游泳课后还一度遭到游泳教练的语音骚扰,更发现该健身房工作人员有殴打女会员的行为。
对此,曹女士非常失望,她告诉记者,“如此乱象很难让我再信任这家店,所以我决定退费解除合同,不想继续在这里健身了。”然而,曹女士想解除合同的要求却遭到了对方的质疑,并声称曹女士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认为,曹女士与健身房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因此,健身房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约,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曹女士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会籍时间为2年,但合同生效后,各种健身器材、场地和设备均未及时到位,导致曹女士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健身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曹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事由】
近日,曹女士向记者投诉称,她与乐劲公司某门店签订了两年的会员合同,价格为4880元。但该店无论软硬件方面都无法令她满意,因此想与对方解除合同,却遭到了拒绝。
曹女士表示,该门店开业前承诺各种健身器材、设备和场地都会到位,可实际情况却有不小的出入。她告诉记者,不但游泳池推迟了半个月才开放,跑步机和单车教室过了1个月都没完全安置妥当。而游泳和跑步是曹女士主要的健身手段。
更让曹女士不快的是,自己在游泳池开放后购买了游泳课,20节课价格4600元,但在与游泳教练沟通时,对方竟然在微信语音中骚扰她。这还不算,她甚至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与一个女会员发生争执后,试图持械殴打对方。
曹女士对这家健身房彻底丧失了信任,她坚决不想再继续在此健身。于是,曹女士向对方提出退费并解除合同,却遭到对方态度非常恶劣的拒绝,并声称曹女士违约在先,要求扣除30%的违约金。对此,曹女士表示,完全是因为该健身房的种种作为令其失去了信任,对方才是过错方,自己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如若健身房不履行合同,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履行合同,或者因为健身房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曹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马斯祺律师表示,曹女士与健身房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因此,健身房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约,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曹女士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会籍时间为2年,但合同生效后,各种健身器材、场地和设备均未及时到位,导致曹女士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健身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曹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马斯祺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商家的口头承诺,消费者尽量要求商家明确详细记载于合同之上,避免商家无法兑现口头承诺时,消费者因无法举证导致维权出现障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