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域外之音

国外个人如何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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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制度的建立,必须做到合理免责与恶意逃债之间的平衡,如何通过破产制度在合理释放社会经济活力的同时又有效监管恶意逃债的不良信用行为,一些国家已经在尝试。本期“域外之音”介绍的就是国外个人破产政策。

【日本】

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是主流

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国民个人收入的持续增长,日本消费信贷行业呈现井喷式发展。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还出现了恶性借贷和放贷问题。1999年,以东京地方法院等为中心,开始运行小额管理程序。具体而言,在简化程序的基础上,通过较低的报酬来选任破产管理人处理个人破产案件。小额管理程序既能保障程序的简易和低廉,又能实现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并在免责程序中陈述相关意见。

由于债务比较容易被豁免,部分债务人恶意破产的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调和债务人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两者间的矛盾,日本采取的应对方法是,破产人将部分收入(约占债务总额10%左右)储蓄起来,逐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法院以此为条件赋予债务人免责。债务人即使获得破产免责,也将失去房屋所有权等重要财产。

为避免复杂的清盘式破产,日本制定了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该程序为了简化重整流程,采用了“视为申报”制度和消极同意式的表决制度。目前,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应用小规模个人再生制度的案件占据个人再生案件的90%以上,已成为核心程序。

【其他西方国家】

豁免标准不一,惩罚与豁免并重

法国、德国、英格兰和加拿大四国都要求破产者根据不同的豁免条件,从其资产及破产后收入中进行偿还,但是各个国家的标准差别很大。

法国的破产法对债权人最有利,资产和收入豁免程度很低,破产者几乎必须将其所有的收入用来偿还债务,偿还的时间长达8-10年。这意味着如果申请破产,破产者的生活水平将严重下降,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也会受到惩罚。如果债务人即便通过10年的努力也还是不能偿还他们的债务,破产法官也有权力放松政策,对债务人解除一部分债务。如果法官认为债权人向“过度负债”的债务人进行放贷,他们也有权要求债权人解除一部分债务。由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是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的,所以常会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其偿还计划并再次申请破产,这样就会再次获得被解除部分债务的机会。因此,尽管法国的破产法是倾向于债权人的,一小部分破产债务人仍然获得了类似于美国破产法的优惠待遇。

德国的破产程序与法国类似,但是偿还的期限是6年,收入豁免的标准也更高,债务人被要求用他们除豁免部分以外的所有收入用来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偿债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可以在偿债第4年保留收入的10%,第5年保留15%。在德国,所有的破产者在获得债务豁免前,都必须完成一份债务偿还计划。

相对于法国和德国来说,英格兰和加拿大的破产法则更倾向于债务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收入豁免的标准很高,以至于只有15%的破产者被要求提供偿还计划,对于那些必须偿还债务的人,他们只需要将豁免后收入的30%-50%用来偿还债务。偿还期限通常是2-3年。但是,英国对于破产者也有一些惩罚措施,如在破产后3年内,破产者不能借钱,不能管理企业、担任律师,或者在公共事务部门任职。在加拿大,债务人必须把其豁免后收入的50%用于偿还债务,偿还期限通常是9个月-3年。

【美国】

消费文化随破产法转变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先后经历了债权人本位、债务人本位和债权人债务人并重三个阶段,历经200多年。从1800年第一部破产法到1978年《破产改革法》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着重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从1978年《破产改革法》到2005年的《禁止破产滥用法案》  《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更注重以个人破产制度平滑债务人的消费能力,引导债务人的消费预期,扩大其消费能力;2005年之后为第三阶段,此阶段更注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引导债务人理性消费,鼓励个人创业,同时通过破产惩罚防止过度借贷消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美国的消费信贷文化也在一步步推动着个人破产法三阶段的转变。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自然人或家庭破产数量呈攀升趋势,这要部分归咎于美国破产法对于自然人或家庭申请破产的程序较为宽松,为债务人提供了逃避债务的方便通道,变相鼓励了个人过度消费行为。于是,修改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以期纠正“欠债不还钱”这一社会现象。

1997年破产审查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改革报告,建议改革个人破产制度。此后国会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多次提出修改破产法的议案,并以非正式文件的形式,让各级法院加强破产法的执行和实施力度,特别是信贷消费,无担保条件的消费借贷者依据破产法成为第一批不得不向银行还债的人。

2005年美国通过《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宪法修正案,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引入了收入测试,即以破产申请人过去半年内的收入、日常消费能力、所居住地平均收入作为衡量因素,来决定是否应该给予债务人债务豁免以及豁免额的大小。如果测试结果为债务人收入低于本地区中等收入水平,则依清算程序进行;如果高于本地区中等收入水平,那就依重整程序进行。“收入测试”内容的增加,只为限制过高的破产申请率,保护债权人。

该法案在破产豁免范围上扩大了不可免责的债务范围,如学生贷款、营利性贷款和非政府实业贷款等都不在免责范围之内。在时间上,将偿债计划期限由最短3年提高到5年。它还提高了两次申请破产的时间间隔。这些变化意味着更少的债务人可以随时申请破产,“破产豁免”在美国已经由“太可能”变为“不太可能”。(综合新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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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域外之音 B08 国外个人如何申请破产 2021-07-27 2 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