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签合同后怀疑承重墙有损拒交中介费

法院:结论过于草率!理应支付

本文字数:1253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一买家在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下,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却因怀疑房屋存在承重墙破坏情况,迟迟不交居间服务费,地产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签完合同后又反悔“失联”拒付佣金

去年6月中旬,王先生与上家约定以309万元的价格购下位于闵行区古美西路上的一套房屋,并在某地产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居间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应于签订本合同的次日,按照总房价款的不低于3%向丙方即地产公司支付居间报酬。

根据地产公司的说法,此后,王先生却因自身原因并未履行居间合同,中介人员曾多次短信告知王先生,但对方始终未予理财。地产公司认为,根据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签订的《佣金确认书》,公司有权利追索居间服务费6万元整。

但对此,王先生却有另一番说辞。王先生辩称,合同签订后,自己查看网站内关于讼争房屋以及小区内其余挂牌房屋信息后,觉得讼争房屋存在承重墙破坏的情况,其遂向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薛经理陈述了这一情况,薛经理回复称该房屋没有问题。

王先生认为,地产公司所居间服务的标的物应该符合自己的要求,现讼争房屋存在承重墙破坏的情况,即便只是普通墙体破坏亦不符合其要求购买的房屋标准,故其有权拒绝有瑕疵的不动产。其未再支付定金也是其合理抗辩的表示。

如今的现实情况是,讼争房屋已被地产公司居间再次出售他人,实际自己已经无法再购得讼争房屋,所以交易完成已不可能再达成,故不同意地产公司的诉请。

法院:不符合正常守约人行为逻辑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先生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居间合同》前实地看房并于次日方与地产公司以及房屋上家杨某签订了该合同。王先生作为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操作流程与节点足以证明其系经过审慎考虑后方对购房如此重大的民事行为作出了决定与确认。

其次,王先生在合同签订后通过上网查询讼争房屋以及小区其他房屋后再结合其看房的印象便径行认定讼争房屋的承重墙存在破坏,该结论过于草率、随意。再次,在地产公司答复王先生讼争房屋承重墙并无问题后,王先生既未继续按约履行合同又未向房屋上家或者作为居间方的地产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表示,显然亦不符合正常守约人的行为逻辑。综上,对于王先生诸多抗辩理由法院实难认同。

法院认为,地产公司作为中介方其主要的居间服务在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现地产公司已促成王先生与房屋上家杨某就讼争房屋签订《不动产买卖居间合同》,王先生理应向地产公司支付佣金。

但考虑到居间服务关系为复合法律关系,即居间人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外,还应包括帮助协助网签、贷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多项服务。现本案中,地产公司仅完成了上述服务中的部分义务,基于公平原则,并参照物价部门关于居间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地产公司要求王先生全额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允。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王先生向地产公司支付佣金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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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签合同后怀疑承重墙有损拒交中介费 2021-08-02 2 2021年08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