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快递企业如果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一旦关于快递物品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就应当认可寄件人在交寄快件时填写的“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如今生活中需要用到快递服务的时候越来越多,我国每年快递收发量也在持续增加。
快递多了,服务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有不少纠纷源于寄件人和快递经营企业对快递内容的认定不一致,导致消费者拒收货物,纠纷陷入僵局。
事实上,这可能是因为寄件人发货时错发或少发了,也可能是快递经营企业在运输中发生损坏或部分丢失了货物。
此类纠纷的事实往往难以查清,主要源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然而,实际上快递企业往往追求便捷和效率,忽视了“收寄验视制度”。此时,如果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对快递物品产生争议,就会导致纠纷。
快递企业如果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一旦关于快递物品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就应当认可寄件人在交寄快件时填写的“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如果寄件人没有详细填写这些信息,也应当对寄递物品的内容无法确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减轻快递企业的责任。
一旦此类纠纷产生,建议当事人与快递企业协商和解,合理分担各自的责任。
如果寄递物品的价值特别昂贵,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快递服务合同诉讼。
必须注意的是,普通快递主要是用来寄送价值一般的物品。
如果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应当事先向快递企业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此外,如果交寄的是发票原件、合同原件等重要资料,建议选择信誉可靠的快递企业,而不要贪图便宜选择规模较小的快递企业。
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还在于落实“收寄验视制度”,这也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2017年4月上海发布的《关于促进本市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就指出: “全面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全面实行快件实名收寄,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要求,统筹推进快件过机安检,加强快件安全监管。”
收寄时多一道验视关,不但可以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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