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网络打赏之是非

本文字数:550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与之相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甚至从线上发展到线下,成为一些夫妻家庭矛盾的导火索。本期“案件写真”报道的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网络直播打赏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鼓励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用户自愿通过电子支付向网络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然后进入直播间,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道具,根据喜爱程度打赏给主播虚拟道具,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按照协议比例分得虚拟道具的对应价值;二是用户通过私人渠道,向主播私人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转账打赏。

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旗帜鲜明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理念。为积极传播正能量,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落实打赏限额和打赏延期支付制度。直播平台的网络打赏,应该从保护网络直播新业态、保护网络直播参与者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纳“服务合同说”,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用户通过私下渠道打赏给主播个人的财物,应当采取“赠与合同说”,对于较大数额的打赏应当允许夫妻一方行使撤销权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撤销权。通过这样的裁判活动,引导技术、商业活动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切实实现技术的应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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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网络打赏之是非 2021-08-11 2 2021年08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