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殴打防疫人员
一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获刑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扰乱正常防疫检查秩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谢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殴打执行防疫检疫公务的工作人员,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3月28日,谢某到蓬江区某批发市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队办公室窗口,排队办理鸡禽防疫检疫手续。谢某排队等了大约5分钟后,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张某对谢某说,因为其鸡禽已离开了屠宰场,为此不给其开防疫单据。
谢某赶着要发货给客人,认为张某故意刁难就与其争吵起来,争吵之下谢某情绪失控,顺手拿起消毒喷雾杆试图打张某,而后干脆直接用拳头打了张某,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职务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天降”树枝伤人致残
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
为图省事将树枝从山上往下扔,不料砸中他人,造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遂被起诉至法院。2021年4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赔偿原告吴某16万余元。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6月,开化县某村村民吴某在自家菜地上方的山上割茅草时,被突然出现的树枝砸伤。原来,是村民苏某在山上砍大板栗树的枝芽,并将树枝从高处往山下扔。苏某赶紧送吴某去医院。经诊断,吴某多处骨折、损伤,损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村里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吴某将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7万余元。
开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举证证明案发时山上只有苏某一人,无第三人存在。且苏某当时确实在采伐树木,并往山下抛扔树枝,苏某负有相关注意义务。结合案件情况,法院推断吴某损伤应系苏某造成,苏某扔树枝行为与吴某损伤结果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苏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苏某赔偿吴某16万余元。苏某不服判决,向衢州中院提出上诉。衢州中院经审理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避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男子起诉获赔偿
为了避让相对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男子就自身损伤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法院支持。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减去被告吴某支付费用1.3万元,实应支付原告周某赔偿金计2.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原告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相对方向的被告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占道行驶,为了避免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原告周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以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大队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事实和双方的持证情况,认定原告周某和被告吴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对造成原告周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原告周某和被告吴某应共同承担,即各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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