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非常阅读

私权的理论体系分析和构建

本文字数:2089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王涌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编辑推荐】

本书既有基础理论的架构,又与现今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内容紧密相关;

有非常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指导意义,是具有开创性的研究。

目录

导论:分析法学与民法方法论

第一节  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

第二节  分析法学的源流和精神

第三节  作为民法学方法论的分析法学

第一编  私权的分析方法

第一章  私权的概念

第一节  权利概念的意义与功能

第二节  私法(私权)与公法(公权)理论的源流

第三节  私法(私权)与公法(公权)之分析

第四节  概念的流变:从私权到民事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对私法与私权的态度及其修正

第二章  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

第一节  权利分析:霍菲尔德之前的分析法学

第二节  霍菲尔德的权利形式理论(一)

第三节  霍菲尔德的权利形式理论(二)

第四节  霍菲尔德理论的影响和回应

第三章  私权的结构——私权分析的一般模式

第一节  作为法律关系的私权之结构

第二节  私权的元形式

第三节  私权的主体与客体——人、行为、物在私权结构中的位置

第四节  私权的其他分析维度

(略)

【内容梗概】

《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为中国民法领域一次系统性地用分析法学对私权的理论体系进行分析和构建的重要理论尝试,具有开拓性理论奠基意义。该书初稿完成时,即获得了学界高度关注和认可,王泽鉴老师这样评价该书:“这是一件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对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将有重要贡献。”经过作者二十年的再思考和打磨,此次出版书稿增加了很多新的篇幅,如中国民法典的编撰、霍菲尔德与法律人工智能等契合当代民法发展进程的新内容,由原来初稿的二十多万字扩展到现在的四十多万字。该书由法学泰斗江平先生作序并鼎力推荐。

【作者简介】

王涌,男,1968年11月生,江苏盐城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基本理论,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等领域。

【精彩书摘】

所有权概念分析(一)

分析法学家认为,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概念尽管不同,但是,实质上仍具有共同的因素,对这些共同因素的分析应当是“一般法理学”即分析法学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却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不过,本书对这一法学的幻想倒是情有独钟。

我以为,所有权是一个概念,如果运用语义学的思维方法对其进行考察,就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即在语义学意义上,所有权概念到底指向什么?一般来说,一种法学上的冠以“权”字的概念,往往指向某一法律关系,但是,所有权要比法学上一般冠以“权”字的概念复杂得多,它不仅指向一些可能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指向一种法律推理或权利推理的规则。具体说来,如下:

所有权概念的第一层含义:它指向若干可能的法律关系。

所有权概念实质上是在说明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它的第一层面的含义在于,说明所有人可能具有的权利,即所有人可能参与其中的法律关系。

所有权概念所指向的可能的权利即法律关系,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另一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的关系,这种复合性的关系可以分解为若干“一个法律主体与一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简称“一对一”的关系),即所有权人与每一个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假设在一个法律体系的效力范围之内的法律主体的数目为n,那么,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权概念所包含的“一对一”的法律关系的数目就是n-1。

而所有权人与每一个其他人之间的可能具有的法律关系形式,即所有权人可能具有的权利之形式。民法学认为,所有权是一种“对物权”,所谓“对物权”并不是说这是对于物的权,“对物”在法律上的含义仅是指“对世”,即这是一种对于一切其他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凯尔森说得十分清楚:“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可回溯到相对权利和绝对权利之间的区分。但对物权这一用语是引人误解的。严格地说,对物权也是对人权,是对人的权利,而不是像这一用语所意味的对物的权利。”

按照霍菲尔德的术语,应当包括以下三种:

1.(狭义)权利—义务: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每一个其他人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其对于财物的任意行为(如占有、使用甚至损毁行为),每一个其他人都有义务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所有权人对于其财物的任意行为。

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无此权利,如在紧急避险中,他无权利要求紧急避险人不侵占或损毁其财产。

2.自由—无权利:所有权人有自由对其财物进行任意行为,每一个其他人都无权利要求所有权人不进行对其财物的任意行为,如占有、使用甚至损毁等。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无此自由,如在相邻关系中,他对其不动产的行为就不能影响邻居的安宁和光线等。

3.权力—责任:所有权人有权力处分其财物,每一个其他人都有责任承受因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无权力,如破产清算时,所有人无权力处分财产。随着法律社会化对所有权的限制愈来愈多,所有权人处于法律负担一方的情形就愈来愈多。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非常阅读 B02 私权的理论体系分析和构建 2021-08-11 2 2021年08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