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陈淋清
本报讯 当初买房时送了一个“改造”好的阳光房,然而当准备再次对外出售时,却因为违建而被限制交易,无奈之下,房主只得自费拆除,但对于因此支付的16万元费用,房主却将矛头指向了当初的上家。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拆除违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拆除违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酌定上家赔偿35000元。
2016年,原告小琳(化名)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上家小嘉(化名)、小蓓(化名)家的房子,当时小琳看到房屋阳台被改装过并安装了一个楼梯,上家也承认楼梯系后期搭建,但是买家、卖家和中介绝口不提违建的事儿,彼此心照不宣并最终完成房屋交易。
入住后,小琳才发现其精心挑选的房屋早在过户前就被政府部门认定了房屋存在违建并要求限期拆除,而房东却向小琳隐瞒了这一情况。
直到去年,小琳欲对外出售该房屋,却被告知“因存在违法建筑,房屋被限制交易”,无奈之下,小琳只能委托装修公司将违建拆除并支付16万元。小琳之后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上家进行赔偿。
小琳认为,上家隐瞒房屋存在违建的客观事实,其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且已构成违约,故应向自己赔偿违建拆除费35000元、装修费125000元、垃圾清运费2400元、另行租住房屋的租金18810元等。
对此,小嘉和小蓓辩称,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们已如实向小琳陈述房屋存在后期搭建情况,小琳在明知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仍愿意继续与他们进行交易,视为小琳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约前,涉案房屋就已存在违建,且产权过户前,行政部门就涉案房屋出具《××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催告书》以及《××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告知书》,首先该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其次违建是否存在直接影响了房屋是否签约以及签约的价格,两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将上述违建以及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如实告知小琳。现被告隐而不报,视为对违建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而对于购房人来说,在签约前,即发现涉案房屋阳台经过改装并搭建了一个楼梯,作为买方应注意到涉案房屋可能存在违建的事实,违建不仅具有违法性,且购房人作为准业主亦有义务涤除该违法性,另对购房人而言,是否存在违建直接影响房屋能否顺利过户,故小琳作为买方应主动向相关部门核实该违建情况,反之,视为买方放任了违建造成的损失的发生,其应对违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违建被拆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赔偿小琳因拆除涉案违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35000元,对小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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