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跨省就业的劳动者在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前提下,还须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在各地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最终确定应在何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人选择跨省流动就业,有些劳动者甚至曾在多个省份工作。
那么,在劳动者曾于多地就业工作的情况下,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该如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接到此类咨询。
首先,劳动者需要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目前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之一,是在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另外,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见,劳动者于多地就业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连续计算的。因此,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就业,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都至关重要。
其次,符合缴费年限要求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应在何地领取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呢?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来说,要根据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等因素来具体分析判断其应在何地领取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综上,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何地就业,都应当依法缴纳养老保险。
而在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前提下,还须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在各地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最终确定应在何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有相关疑问的,可以向上述相关地区的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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