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遗嘱继承还是老人赠予?

调解员释法说理化解家庭“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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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刘聪

张老太夫妻居住的房子只让两个儿子继承,而两个女儿却没有份,得知这一消息的邻居纷纷指责老人重男轻女。意识到这一做法确实有点对不住女儿的张老太,遂要求刚刚取得房产权的大儿子拿出30万元补偿其他三个子女,却遭到大儿子极力反对。为此家庭成员之间矛盾不断升温,无法缓解。

这起遗嘱继承、老人赠与并涉及赡养老人的矛盾纠纷,一度让张老太一家的亲情关系坠落“冰点”,在调解员情、理、法耐心说理中,丝丝入扣的教育引导调解下,最终化解了这起家庭纷争。

老人遗嘱引发纷争

2021年6月15日上午,95岁高龄的张老太与其四个子女一起来到居住小区居委会。张老太一把拉着调解员的手连声说:“你们要为我评评理、讲讲公道话。”随同的四个子女也互不相让,唇抢舌战,争吵不休。一时场面难以控制。

调解员见状,立即找来同事帮助一起控制局面,听他们陈述事情原由。张老太表示,老伴在世时将老俩口共同居住的产权房让两个儿子继承了。前不久,她在与邻居闲聊时,因此事受到邻居纷纷的“指责”。而大儿子极力反对拿出30万元补偿给其他三个子女的要求。无奈之下,张老太找到居委会请求调解解决。

大儿子陈某某称,2009年父亲曾写下遗嘱,将与母亲共同居住的产权房由两个儿子继承,两个儿子承担父母赡养责任。父亲过世后,自己给了弟弟一部分钱款并取得了父母共同居住的产权房,当时母亲和弟妹都没有异议。陈某某表示不能接受母亲让自己再拿出30万元进行补偿的要求。

然而,在场两个妹妹却不满大哥陈述,称从未见过书面遗嘱。张老太也表示自己不知道老伴有书面遗嘱。

陈某某遂当场拿出父亲亲笔写下的遗嘱复印件,并称兄妹四人都曾在父亲书面遗嘱上签过字。陈某某解释道,母亲不识字,也不会签名,父亲书面遗嘱上确实没有母亲签字,但三个弟妹签名时母亲是在场的、知情的,没有母亲同意父母的产权房不可能过户给自己。

涉事房产如何分配

调解员指出,陈老伯立下的书面遗嘱是在本人清醒状态和自愿时书写的,张老太及三个弟妹都没有提出异议。此外,陈老伯的遗嘱上兄妹四人都签了名,表明兄妹四人都清楚父亲书写继承遗嘱内容及对财产处分意愿。虽然张老太没有签字,但对此事应当是知晓的。

调解员进一步分析指出,陈老伯虽然可以采取书面遗嘱方式交待身后房产继承问题,但依法只能对自己拥有的合法财产部分进行处分,老伴张老太并没有共同签名,客观上无法表明该份遗嘱为夫妻共同处分财产的意愿,陈老伯依法只能处分个人部分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分析认为,陈老伯立下的是一份附有义务的书面遗嘱。即要求两个儿子必须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陈某某为得到父母房产,给了弟弟一定钱款,并按照父亲遗嘱要求,对父母特别是父亲逝世后对母亲尽了较多的照顾责任,母亲及其他弟妹都没有否认。

陈老伯立下的书面遗嘱只拥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也有权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张老太子女中没有上述情况。因此两个儿子只能获得父亲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母亲对自己部分的合法财产有自主决定的处分权。

阐述利害关系化解矛盾

调解员在综合分析和释法说理后,发现问题关键在于张老太能否要求大儿子再拿出30万元补偿给三个弟妹。

陈某某强调自己继承父母的产权房是得到母亲认可的,母亲当时也同意房产过户,母亲已经无权再要求自己拿出30万元给其他弟妹。调解员引导大儿子陈某某,作为子女不能苛求一位九十多岁高龄又没有文化的老人充分理解法律关系。而母亲的客观行为表明,她并没有与老伴作出共同意愿的继承遗嘱,房产虽然过户,但张老太认为自己仍有对这套房子的处分权,再则大儿子陈某某当时也并没有完全与母亲说清楚房产过户后的法律关系。张老太要求大儿子拿出30万元给其他三个弟妹的要求,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赠与他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张老太赠与行为是自身意志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则张老太拥有的与老伴共同居住的产权房财产部分,按现行市场价远远不止30万元,作为子女要理解母亲的心愿。

最终在调解员明法析理、真诚耐心的调解下,大儿子陈某某表示接受调解员的意见,配合母亲意愿将30万元分别给三个弟妹,并同意继续让母亲居住原来房子安享晚年。其他三个弟妹也表示将与大哥共同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案例点评】

此案例纠纷的难点在于涉及遗嘱继承、老人赠与和赡养老人多个法律关系,特殊之处在于遗嘱继承、老人赠与纠纷与赡养老人多个问题交织在一起。

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运用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抓住双方矛盾纠纷难点,通过层层剖析与情理相容的循循善诱,终于解开张老太及其子女的各自心结,使纠纷迎刃而解。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分析事实、释法说理,又用暖心话来开导当事人,将百姓家庭纠纷中说不清、道不明的一些问题转变为说得清、辨得明,充分阐明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不再固执己见,既让95岁高龄的张老太能安享晚年,又促进了家庭和睦,化解了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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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遗嘱继承还是老人赠予? 2021-08-24 2 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