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小学生在学校走廊被同学撞掉门牙

如何区分侵权责任,调解员耐心释法化解干戈

本文字数:1684

  □法治报记者  金勇

陈某甲和戴某甲是杨浦区某小学同学。2021年5月某日,第一节下课后,陈某甲和戴某甲在教室外走廊里课间活动,在两人打闹的过程中,戴某甲将陈某甲推到在地,导致陈某甲脸部着地,一颗门牙掉落。

经医院诊断显示,陈某甲脑部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牙部拍片后,牙根没有发现受损。但由于陈某甲已经换过牙,只能通过种植新牙进行治疗。

对于此事,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情绪非常激动,要求戴某甲的父母戴某乙、王某某道歉并予以赔偿。但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合意,于是陈某乙向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当即组织双方监护人和学校方召开调解会,陈某乙情绪非常激动,称其女儿在课间休息却被推倒,还摔掉了门牙。整个表述过程中,陈某乙的情绪很不稳定,甚至用言辞威胁戴某甲,在场民警当即对其进行了制止。

鉴于陈某乙的过激言行,调解员决定让其稍作调整再进行调解,调解员先是查看了监控和询问相关老师以了解事件经过,同时邀请了学校负责人参与调解。

根据教室外的监控视频得知,当时戴某甲突然加速奔跑着从陈某甲背后撞击陈某甲,致陈某甲面部着地摔倒。戴某甲在走廊内奔跑,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且未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是陈某甲受伤之直接侵权人。两位家长对孩子们追逐打闹的情节没有异议。

但戴某乙辩驳道,认为其儿子也在该起事件中撞破了眼角,所以己方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乙对此并不认同。同时,戴某乙和王某某还提出,学校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要求学校共同赔偿陈某甲的各项费用。

学校负责人则认为,学校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课并制定纪律,要求学生不要在教室内外打闹,陈某甲和戴某甲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对此没有过错,而且学校教育设施也定期检查,楼道内并无安全隐患,因此主张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调解员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戴某乙与王某某作为戴某甲监护人,应当对陈某甲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对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调解员再次进行释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戴某甲和陈某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他们在校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校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校方在事前设置安全教育课、制定规章制度;事后,班主任老师及时发现,并将陈某甲送到医院救治,后及时通知双方的家长。可见,学校确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解,戴某甲的父母认识到了自家儿子行为错误,对陈某甲的父母进行了道歉。经劝说陈某乙也冷静下来。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矛盾,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校园伤害纠纷案件中,学校被诉的几率非常高。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然后确认赔偿金额。

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施救,延误了治疗,造成伤者伤情加重,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由于嬉戏打闹而突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即使学校已经进行过安全教育,采取了严密的措施,小朋友的打闹推搡客观上都无法消除。

为了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建议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纪律,安全第一,嬉戏有度;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安全防护意识的培养和心理引导,家校共育,共同预防校园伤害事件,让孩子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小学生在学校走廊被同学撞掉门牙 2021-08-24 2 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