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今年7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出台,三十而立的浦东新区再被国家赋予新的历史使命。作为上海的改革开放试验田,金融贸易的集聚地,浦东在建设引领区的道路上,会有哪些时代之举,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又会有哪些具体诠释?昨天,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给出答案。发布会上,该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的十项举措,并发布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这是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以中英文双语的形式发布白皮书和案例,也让这场发布会充满了“引领区”特色。
交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浦东答卷”
白皮书披露,2017年1月至2021年6月,上海浦东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不含知识产权和金融)案件518件,审结526件,另办理了3件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件。
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开放,境外投资者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等与企业经营权、管理权相关的纠纷增长明显,此类纠纷发生于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增资、解散、清算等诸多环节,且类型多样。2017年以来,涉境外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权益案件在全部涉外公司、股权类案件中占比超过六成。该些案件涵盖股权转让效力确认、境内外股东不当行使权利、对赌协议补偿选择等争议点,内、外资权利平等保护与企业内部经营治理问题交叠,增加矛盾复杂度,企业经营风险有内化趋势。
而开放的制度设计加速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涉外因素分布广泛,案件类型全面扩张。白皮书显示,涉外商事案件所涉案由从2014年的14类逐年增长,2017年上涨到44类并此后稳定于40类左右。上述案件涉及高新技术、网络科技、投资咨询、医疗科技、文化传媒、餐饮服务等多个产业,也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加工贸易等不同贸易类型,贸易内容向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品牌策划、管理咨询服务等新类型拓展,贸易业态更多地趋向于多样化、精细化。
与此同时,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情况增多,约定境外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效力认定关注度高。值得注意的是,涉外商事案件中,由于外籍法定代表人职权边界模糊、境外高级技术人员不当行使代理权限、无法定义为高管的外籍中层管理人员履职等原因,所直接引起的合同及侵权纠纷均不在少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引领区”文件精神,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海浦东法院提出十项涉外商事审判举措。
进一步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2016年10月14日,原告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接受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委托,为其进口的两批共12台设备(其中10台旧设备、2台新设备),提供从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运往中国的运输代理服务。同日,泛亚公司与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空桥公司)签订《空运单》。该《空运单》约定涉案货物的始发站机场为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目的地机场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2018年7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查验发现,案涉12台设备在运到法国航空公司仓库进行粘贴航空标签时粘贴错误,使本应发往上海的止回阀安装机、贴膜机发至苏州,而将本应发至苏州的打螺丝机、激光刻码机发至上海,因申报的货物品名与实际货物品名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故对博世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后博世公司与泛亚公司达成和解,赔偿7.8万余元。但当泛亚公司与空桥公司协商赔偿时未达成一致,于是将空桥公司告上了法院。空桥公司认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为2年,该规定系除斥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计算。现该期间已然经过,泛亚公司已经丧失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浦东法院认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同时,该公约第35条第2款亦规定“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故本案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并未对航空运输合同规定相关的除斥期间,故该2年期间不应认定为除斥期间。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相关规定。后浦东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空桥公司赔偿泛亚公司的损失。二审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 《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适用最广泛的国际公约,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实践中发挥基础作用。自我国批准加入《蒙特利尔公约》以后,司法实践中与公约有关的纠纷也在不断增长,本案亦是一起强制适用公约的例证。本案积极回应了《蒙特利尔公约》实践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为审理同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同时也为适用国际公约,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积累了实践经验。
随着“引领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司法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浦东法院将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适度把握涉外案件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要素,对于选择适用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积极行使管辖权,避免机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同时,进一步优化跨境在线审理方式的流程,规范跨境在线诉讼在身份验证、委托手续、证据核验、庭审记录等方面的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或国际商事规则、商事惯例的权利,依法积极适用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对上海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予以充分尊重。探索使用英语开展调解、庭审方式在涉外商事纠纷化解特别是在线解决机制中的应用。
除此之外,浦东法院还将加大域外法查明和适用力度。
拓展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渠道
一个涉外的公司纠纷案件,在立案三天后即获得了圆满解决,这在过去不是敢想象的事,浦东法院“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就“将梦想照进了现实”。
上海沙首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首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股东阿力出资人民币200万元持股40%、哈立德出资200万元持股40%、吴某出资100万元持股20%。2019年7月,三股东经友好协商决定引入哈顿成为沙首公司的第四位股东,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三份,约定阿力将公司7.5%股权作价37.5万元转让给哈顿、哈立德将沙首公司12.5%股权作价62.5万元转让给哈顿、阿力将沙首公司5%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吴某,并于2019年11月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受让人哈顿、吴某未按协议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故阿力等出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返还给出让人。
当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之际,外籍当事人无法到所在国办理身份公证认证手续,导致立案障碍。浦东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启用跨境诉讼当事人网上立案服务,通过远程在线视频完成了外籍当事人的身份确认与录入,顺利立案。
因三个案件涉及同一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浦东法院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又因诉请事项涉及目标公司沙首公司,故浦东法院依职权追加沙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与各当事人沟通,各方对本案争议不大,浦东法院委托了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外籍调解员孔宏德先生(Peter Corne)就三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整个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四天,充分体现了浦东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开放、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记者从浦东法院了解到,浦东法院在引领区建设中将进一步拓展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渠道。法院将建立与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涉外仲裁机构的工作交流机制、争议磋商与反馈机制。理顺和优化诉讼与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和流程,细化纠纷诉前评估和引导机制,提升诉前评估和引导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推动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机制深化发展。
同时,浦东还将扩充和完善涉外商事特邀调解员名册。选聘具有复合背景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引入更多外籍调解员、涉“一带一路”国家调解员,发挥语言优势和文化特点,提高涉外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率;强化对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跨国企业内部治理等疑难涉外商事案件,以及涉“一带一路”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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