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困境与完善

本文字数:2222

  【内容摘要】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规定,临港自由贸易区将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开设分支机构,解决实体纠纷。国内关于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缺位,导致司法实践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裁决的认定混乱不堪。因此,明确仲裁籍属的认定标准,是境外仲裁机构于内地仲裁的完善进路,也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仲裁机构  仲裁籍属  仲裁地

□朱瑞丰

一、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现状

仲裁裁决的籍属也就是仲裁裁决的国籍,国籍本是针对自然人、法人、航空器、船舶的概念。之所以需要讨论仲裁裁决的籍属问题,是因为对于同一份裁决适用不同的籍属认定标准可能会导致裁决在效力、承认与执行上存在巨大的差异。目前,学界通说观点认为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有三,分别是:仲裁地标准、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以及非内国标准。我国现有相关判决中,对于三种标准均有使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中,当事人约定选择使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需要订立明确的仲裁协议,其中需要包含争议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若当事人未对仲裁委员会进行选择,且事后仍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可见我国在法律中虽未给仲裁地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却给了特定的仲裁委员会重要的法律地位。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体系上默认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即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是一致的。于国内仲裁而言,  《仲裁法》仅仅规定了仲裁机构所在地,能够保证国内仲裁程序有序地进行。但是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往往会分属两国,此时只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其中之一就会有所欠缺,造成仲裁裁决籍属的冲突。如前文所述,仲裁地对仲裁裁决乃至是整个仲裁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仲裁地概念的忽视,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承认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的内地分支机构进行仲裁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裁决的籍属问题,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上海市司法局通过发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方式为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若不及时明确此类机构裁决的效力,将会严重影响当事人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的热情,继而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构建造成阻碍。因此,裁决的籍属认定标准悬而未决的立法现状是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一大困境。

三、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完善进路

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困境归根到底是法律的缺位,所以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是完善我国仲裁法律体系。目前,许多国家在本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内采用仲裁地标准,以确定裁决的籍属问题。同样《纽约公约》在第一条中也规定了仲裁地标准。由此可见,选用仲裁地标准是大势所趋。事实上,仲裁地与仲裁法律关系的连接相较于仲裁机构所在地而言要更加紧密。纵观我国仲裁法律及实践,其中对于仲裁地标准也愈发重视。例如,  《法律适用法》中将仲裁地法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两个选项,突破了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单一标准,是对仲裁地与仲裁法律关系密切联系的一种肯定。在建设亚太仲裁中心乃至于国际仲裁中心的过程中,除了日益增长的案件量外,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也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将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裁决适用仲裁地标准,从而认定为国内裁决既是仲裁地标准的进一步适用,也是构建国际仲裁中心的必要一步。近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同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的关系,即在无明确约定的仲裁地的情况下,管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被认定为仲裁地。

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不单单是一个理论探讨的问题,更是实践中需要厘清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的认定上存在着不同意见,导致中国裁决在国际上缺少公信力,对于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存在着不利影响。在此次仲裁体系改革中,上海自贸区作为改革的试验田将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内开设分支机构。但从目前生效的法律法规来看,仅仅是上海市司法局通过地方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境外仲裁机构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以及设立之后的监管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立法调整能够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业务机构的尴尬地位,从仅能进行业务咨询和培训的办事处,转变为具有仲裁权力的仲裁机构,使得国内仲裁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但是,该法规只对机构设立进行规制,而未对机构落地之后相关事宜进行立法上的调整,这将会成为国际仲裁中心构建上的掣肘。随后,  《仲裁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则是明确了仲裁裁决籍属认定中的仲裁地标准。仲裁地标准所指向的仲裁地,其本质就是仲裁进行地,仲裁进行地进行的任何仲裁都必须受制于仲裁地国的法律。所以说,  《仲裁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明确选择仲裁地标准,既是为当事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内地分支机构进行仲裁提供支持、监督和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上海构建国际仲裁中心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因此,坚持《仲裁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是化解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困境的一记良策。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

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 联合主办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3 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困境与完善 2021-08-25 2 2021年08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