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树腾
本报讯 为了保养、调理身体,去养生馆放松固然是一件好事,可是因自己一时疏忽丢了名贵的首饰可就得不偿失。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5万多的项链,养生馆里一摘就“缩”成了30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
王女士是一位按摩理疗爱好者。这天,王女士选择了精油艾灸。技师小赵称艾灸过程中会用到精油,对佩戴的项链不太好,劝说其将项链摘下。王女士欣然应允。
不一会儿,王女士还没做完艾灸,小赵临时有事,换成另一位技师小张继续为王女士服务。结束后,小张按惯例提醒王女士带好个人物品,并与王女士一同找回她随手放在房间内的车钥匙,之后王女士便离开养生馆。
四天后的早上,王女士照镜子才突然记起,钻石项链不见了,马上回养生馆,可惜四天已过,全馆上下翻遍也未见踪影。王女士将养生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项链损失4.7万元。
王女士认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她进入养生馆时佩戴了项链,离开时脖子上空无一物,可证明项链定是丢在养生馆。王女士的钻石项链购买时价值超过5万元,但因钻石是通过朋友在国外购买后请人镶在白金项链中的,故无法提供发票。钻石现已升值,要求赔偿4.7万元实属合理。
养生馆则辩称,养生馆已告知顾客应保管好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技师在服务结束时也提醒了王女士随身物品请带走,尽到注意提醒义务。王女士主张丢失的项链是否就是来店时佩戴的项链以及项链是否价值4.7万元均存疑,故不同意赔偿。但考虑到王女士是养生馆的会员同意补偿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至养生馆接受艾灸服务,双方依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项链摘下经过王女士同意,就在手边桌上,并未实际脱离王女士的控制,且当时其未明确要求养生馆技师保管,故结合服务合同性质及案涉事实,可认定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虽然监控显示王女士来时有项链、走时未佩戴,但项链本身体积较小,不能断定丢在养生馆,王女士在离开第四天才发现项链遗失,亦不排除项链丢在他处的可能性。且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亦不能直接证明她所陈述的项链价值。故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由养生馆自愿补偿王女士3000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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