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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李先生在本市一家小微企业上班,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里却没有加班有法定加班费的条目。由于工作比较繁忙,李先生三天两头就会加班,企业也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对此,李先生表示,企业支付加班费应该是属于法定义务,但是否合同里没有规定要支付加班费,企业就可以不予支付呢?
律师分析认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正常工时外的工作是加班,就需要支付工资。李先生也应对公司关于加班的规定进行多方面了解,即除劳动合同外,是否还有其他对加班的规定,诸如员工手册、员工大会或者公示出来的公告等。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相应标准支付工资。
【事由】
李先生成功应聘一家小微企业后,由于能力出众,很快就成了工作的骨干。企业的业务比较繁忙,作为骨干,李先生经常需要加班才能完成手上的工作。然而,每次到了发薪日,李先生的收入并未因加班多就有什么变化。对此,李先生向财务部门提出了疑问,却被告知企业没有加班费一说。
李先生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加班费的条款,但他认为,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加班就应该能拿到加班费,企业的做法肯定不对。但在与财务部门交涉后,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无奈之下,李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李先生所述的情况,首先,李先生需要对其所就职的公司关于加班的规定有所了解,即除劳动合同外,是否还有其他对加班的规定,诸如员工手册、员工大会或者公示出来的公告等。如若都没有,则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该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王丹律师表示,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因此,正常工时外的工作是加班,因此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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