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瑶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从2016年试点至刑事诉讼法确立为基本原则运行至今,在很多案件中实现了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但是也出现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因种种原因造成被追诉人否定制度适用,造成司法实践中增加了无效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案件办理增加了不少难度。概括起来,一般被追诉人反悔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对“认罪”的反悔。即被追诉人在作出有罪供述后,又推翻原供述,提出无罪。有的是在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罪数、情节等提出异议,甚至提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非本人真实意愿。
二是对“认罚”的反悔。即被追诉人“认罪”但不“认罚”,被追诉人对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异议。
三是对程序简化的反悔。即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虽然被追诉人既认罪,也认罚,对于案件处理的实体未提出不同意见,但是对案件适用从简程序提出异议,也可视为被追诉人反悔。
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益和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提下,寻求有力举措,避免不必要的反悔,最大程度减少被追诉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双赢”。
1.推动精准化量刑建议
推动精准化量刑建议,尽量为被追诉人消除心理谜团。对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系下,要形成更加精准的量刑建议,一方面,要加强调查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的事实以及收集的证据进行亲历性调查核实,其中重点听取被追诉人以及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为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要规范量刑建议。严格执行量刑建议相关指导意见,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使其对被追诉人许诺的量刑优惠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毕竟,在被追诉人看来,其认罪认罚的核心还是在于刑罚的轻重,在无法得知确定的刑罚之前,再多的认罪认罚工作于被追诉人而言,都是谜团。极易因外界干扰、心理状态的波动、检察机关给与的口头量刑预判,导致被追诉人无法产生信赖而反悔。另外,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量刑建议应审慎处理,充分听取被追诉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应做好释法说理,有效避免因超出量刑建议的刑罚引起被追诉人不满而产生反悔继而产生不必要的上诉、申诉,甚至信访。
2.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并且详细规定了各项职权。《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以及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就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而言,仅仅采用派驻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还远远不够。值班律师还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理由提出意见,并在一定程度上协商讨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方案。在庭审过程中,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也应当出庭辩护,参与法庭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审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发表辩护意见。另外,目前值班律师参与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要采取强化行业推动,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规定等措施,实现无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全覆盖。
3.适当的证据展示
适当的证据展示,可以助推认罪认罚工作质效。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出于“明智”的重要条件是案件信息的对等获取,只有让被追诉人充分了解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说服其真诚认罪认罚。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现实、直观的证据展示来表达诚意、提高说服力并提升被追诉人的信任程度。但是,在案件类型、证据展示范围上要有所限制,案件应限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标准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暴露同类案件秘密侦查手段以及可能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展示证据选择上,在确保不影响诉讼进程的前提下,尽可能展示直接证据,选择认定事实的关键性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可以有效促动被追诉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建议。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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