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钱立伟
本报讯 新识公司与高凯公司分别租了同一厂房内的相邻厂区用于生产经营,新识公司认为高凯公司生产噪音较大,影响其经营,双方发生纠纷。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新识公司称,高凯公司玻璃生产所使用的风机设备产生巨大噪音,对其经营汽车维修业务产生严重妨碍,致使其不得不停产停业并解除与A公司的厂区租赁关系。请求判令高凯公司赔偿其厂区空置期产生的房租损失14.5万元和停业损失10万元。
高凯公司称自己先于新识公司在厂区中经营,新识公司入驻时已经知晓风机的存在;高凯公司的设备经环保部门监测,噪声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新识公司因经营不善搬离厂区,在与A公司解除租赁关系前并不存在停产停业的状态。
法院认为,新识公司厂区与高凯公司厂区系“厂中厂”的特殊情形。根据环保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定义,工厂生产环境并不属于环保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厂中厂内厂厂界的噪声并未纳入环保法律规定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监管范围,而系职业病防治等卫生监管范畴。
本案实质为新识公司主张因高凯公司风机噪声影响所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新识公司自认在入驻厂区时该风机已在安装,对于风机噪声对其经营的汽车维修业务影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亦未能就其厂区空置期间及营业损失进行举证,即便风机噪声确实存在,也不能以此证明新识公司厂区空置及经营损失确实存在。新识公司未能证明其损害的实际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新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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