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英鸽
高价委托运输代理公司从国外进口两批设备,却在入关查验时被发现单货不符,导致设备被退回,不得不重新运送。这一来一回,不仅相应的花费“打了水漂”,还吃了海关开出的“罚单”。审理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对广泛适用于国际航运领域的《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条款进行体系解释,判决由航空公司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标签贴错,设备被退运
2016年10月,某汽车部件公司从国外进口两批共12台生产设备,10台旧设备,2台新设备。A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受托方,负责该两批设备从法国空运到中国的运输代理服务。当天,其与注册于俄罗斯的B航空公司签订《空运单》,约定由B公司将设备由法国巴黎戴高乐机场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按计划,货物运抵上海后,其中10台旧设备会被运至苏州申报进口,2台新设备则在上海申报进口。然而,事实却发生了偏差。
原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在查验设备时,发现两批货物发生了混淆。本该发往上海的2台新设备发到了苏州,而应发往苏州的2台旧设备则被发到了上海。由于货物进口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因此,这一失误直接导致这2台旧设备经商检鉴定后被退运回法国,并不得不在法国再次接受商检预检重新运送。
2018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向某汽车部件公司开出1万元“罚单”。至此,该公司共遭受损失10万余元。后经与A公司协商,确定由A公司向其一次性赔偿7.8万余元。
2018年9月,A公司基于与B公司签订的《空运单》,向B公司发送邮件提起索赔,协商无果后,又于2019年10月8日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其向案外人支付的赔偿金7.8万余元及利息。
B公司则认为,A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版)所规定的2年期间。A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系其向案外人支付的和解款项,是其自愿行为。此外,粘贴标签并非B公司的合同义务,A公司在未对货物进行有效验收情况下就向海关申报,相关责任应自行承担。
原告诉请获全额支持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出了国际公约对期间的规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同时,该公约第35条第2款亦规定“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故本案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通过对《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法院认为该条中的“期间”概念,属于诉讼时效,而非B公司所主张的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相关规定。A公司曾于2018年9月向B公司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至其起诉主张权利时,并未超出公约所规定的2年期间,其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涉案设备的错误贴标行为,发生于B公司的掌管期间,符合《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除明确约定外,应视为涉案设备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服务主体为B公司。因此,其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支持了A公司诉请,判决B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7.8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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