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百度前5页“无差评”?

长宁法院认定“负面压制”违法

本文字数:2812

长宁法院日前召开“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大牛公司诉元丰公司一案通讯员 金文斌 摄

  □法治报记者  翟梦丽

网络危机公关、品牌负面压制、企业品牌维护,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负面压制名词,随处点开的都是所谓危机公关的手法和广告。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想要获取信息最简单直接的渠道就是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搜一搜,然而,部分“专业”公司打着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旗号,人为干预搜索引擎排名,让“负面信息”难寻踪迹并从中谋取利益。“前5页不能有差评!”“把有利信息都顶到前面来!”于是,消费者本以为通过搜索能得出客观正确信息,看到的却是人为精心操纵的结果。

普通大众很难分辨负面压制和有偿删帖,二者究竟有何异同?这些所谓的负面信息压制究竟合法吗?

案件

合同约定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法院判决:无效!

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效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首次划定了“负面信息压制”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边界。

原告大牛文化传播公司(化名)为某品牌互联网在线服务提供方,被告元丰技术公司(化名)与原告大牛公司为合作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大牛公司委托被告元丰公司就某品牌提供包括百度优化、百度竞价、知乎优化等在内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包括“负面压制”在内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负面压制”条款约定,通过“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手段,“对涉及某品牌指定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负面压制期为30天”。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4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元丰公司辩称,双方就负面压制的服务实现时间会做明确的约定,且合同仅要求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并非无负面内容。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原告要求的5条负面信息也仅剩2条尚未压制成功,被告就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在审理中,双方一致认为负面压制并非删除负面内容,没有被法律所禁止。

“负面压制”这一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该案主审法官、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介绍:“虽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均没有否定合同效力,法院仍可依职权对合同性质及效力进行审查。而提供网络负面信息压制服务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性质及方式、社会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负面压制”条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他条款认定有效。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方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30500元。

法理

负面压制条款违法性何在?

王飞解释,负面压制条款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负面压制是为了个别民事主体的私利,通过有组织的人为干预,利用人们的阅读和搜索习惯,让相关的负面信息在“涂脂抹粉”和“乔装打扮”之后,出现在搜索结果的边边角角,使社会公众不易察觉。这样的合同条款既破坏了互联网空间自由开放的信息流,也破坏了民事行为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势必会损害整个社会所共同珍惜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次,负面压制这一条款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反不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然而负面压制是有意通过诚实经营以外的行为来压制本应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负面信息,从而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

对于消费者而言,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的这一知情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显然是在人为干预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会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全面的产品及服务信息,甚至会误导消费者。此外,负面压制改变甚至扭曲搜索引擎的排名,必然会损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公信力和商业美誉度。“综上我们认为,本案系争的负面压制条款,违反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应该认定为无效。”王飞说。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不少见,记者就曾经在购买某一产品前想着提前做功课,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后发现均是溢美之词,然而购买后却大呼上当。这种“被骗”的次数过多,也让我们忍不住抱怨如今的搜索引擎越来越难用,真正有用的信息往往要往后翻好几页,不仅浪费时间,可信度也要打上折扣。

意义

通过案件的判决规范互联网空间行为

2013年9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7条明确规定,有偿删帖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法律上,有偿删帖是违法犯罪行为。

普通大众很难分辨负面压制和有偿删帖,二者究竟有何异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有偿提供信息删除的服务,后果是相应的信息从原来发布的平台消失,这是有偿删帖。而负面压制确切来说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甚至也并非一个固定的称谓,它针对的主要是相应的信息在搜索引擎结果的呈现,使用的是信息删除以外的其他方式。

“目前法律对负面压制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两者之间存在明显不同,但共同之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特定的对象,在客观上都起到了阻止信息正常流动的效果。对社会经济秩序,包括竞争秩序也都造成了不正当的干扰,所以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其相似之处。”针对这一问题,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团队负责人周泉泉解释道。可以说,在法律对有偿删帖进行刑事打击的背景下,负面压制服务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有偿删帖的替代。

也就是说,虽然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长宁法院判决负面压制具有违法性,但和已经入刑的有偿删帖相比,由于现行法律对其性质和效力都没有明确规定,并不能称负面压制就是违法行为。

从公开资料检索的情况来看,之前的司法裁判中存在少量类似负面压制条款引发的合同纠纷,但相关的裁判没有明确否定此类行为的合法性。正如王飞所说,负面压制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在实务中以案件争议的方式呈现出来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所采取的具体方式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所以这也符合一个客观的认识规律。

在王飞看来,案件的审理意义远不止于此,“除了个案的定分止争以外,它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以法律的名义向全社会宣传,法院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这种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是价值判断,我认为比任何其他的说教都更有教化作用。”因此对于负面内容压制的行为,王飞希望通过案件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正向的价值观,让相关的经营者能够清楚明白地认识到这类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从而及时纠正或者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空间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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