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合同快到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

法院:承租人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义务

本文字数:1293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陈淋清

房东在合同临到期前频频带人上门看房,租客与房东引发矛盾。退房后,房东认为电器有所损坏,提出要房客负担维修费用并没收了押金,而因房客不配合他人实地看房所产生的房屋空置损失,房东也一并要求房客赔偿,双方最终闹上公堂。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东退还押金,支付租客支出的维修费用。

合同期内房东频频带人看房引纠纷

一年前,张某与房东李某签订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张某支付了押金,并足额支付了租金以及水电燃气费。双方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若非李某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导致受损时,李某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合同临近到期,张某不再续租,在剩余近一个月租期内,李某频频带人用其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屋实地看房,张某多次反对未果。

在合同到期退房时,李某却称房屋墙体、电器等有损,要求张某负担维修费用、没收押金,还要求张某承担房屋空置损失,张某不同意,遂起诉至闵行法院。

维修费和房屋空置损失谁来出?

张某诉称,自己在租住期间未有违约行为,房屋产生自然损耗属于正常现象,退房时李某并未表示异议,电器试用均未出现问题;租赁期间内,被告未征得租客同意无权进入系争房屋,自己不负有配合寻觅新租客的义务,被告空置期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对此,被告李某辩称,张某退租后,发现电器仍有损坏,无法运转,对房屋及附属设施修缮均将产生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另外,房东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可以自由进出房屋,无需征得租客同意,张某明确表示其不续租,因此临近合同到期,张某负有配合房东带人实地看房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房屋空置期的损失。综上,张某具有违约行为,需负担维修费用和房屋空置期的损失。

法院:未有违约房东无权没收押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并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同到期便立马返还房屋,故李某无权没收押金。

针对租赁物损耗应由谁负责修缮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不同意支付张某在租赁期间为修缮屋内电器支出的维修费用,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其电器损坏、刷新墙面、购置新家具的费用,但是李某不能证明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墙面、家具污损系张某人为故意损坏,并且实际产生了修缮费用,故考虑到房屋多年用于出租,房屋墙面、家具、电器等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耗损,在合同未有约定情况下,李某应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处于适宜居住状态,在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损耗情况下,应及时修缮。电器失灵导致张某为此支出了维修费用,李某亦应予负担。

出租方负有向承租方交付合格租赁物,保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可正常、安宁居住、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此亦系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最根本义务。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对价就享有对系争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出租方以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亦无法强硬要求承租方允许其进入或者带他人进入系争房屋。如无合同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房东退还押金,支付租客支出的维修费用。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合同快到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 2021-09-15 2 2021年09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