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房屋征收后“签约代表”欲独享300万

法院:征收利益应由子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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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被征收房屋无户籍在册人员,原承租人的多名子女能否均分征收利益?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案,依法判决系争300万元征收利益不应由作为“签约代表”的儿子独享,而应由3名兄弟姐妹均分。

2018年10月,黄浦区一处公房被征收,该房屋原承租人为王某甲,但征收时该户内无户籍在册人员。王某甲有三位子女王某江、王某河、王某海。2019年1月,被征收房屋的出租人作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通知》,确定王某甲之子王某海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且明确告知王某江、王某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王某海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获得征收利益300余万元。王某海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其已被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因此要求获得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而王某江、王某河则认为,王某甲去世后,王某海未申请变更承租人,征收单位为了推进征收工作才指定王某海为承租人,王某海如果获得全部征收利益则有失公允,征收利益应由三子女均分。

黄浦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应有确定的签约人。征收时,在公房承租人缺位且未确定新承租人的情况下,可在被征收户内成员中确定新承租人,以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王某海在征收之后变更为承租人,其并未与出租人建立公房租赁关系,属于征收中的签约代表,其权限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王某海未承担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义务,如仅因其在征收过程中被指定为承租人即获得全部征收利益,则有失公允。被征收房屋内无在册户籍人员,王某江、王某河、王某海三人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王某海因其签约代表身份而主张获得全部征收利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征收利益应由王某江、王某河、王某海三人均分。

黄浦法院表示,本案中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承租被征收房屋,即使承租人未居住被征收房屋,或已在他处获得福利分房等,承租人依然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因此在征收利益分配中,承租人可基于其承租人资格直接参与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在此背景之下,家庭成员间对公房承租人资格的争夺愈演愈烈。在征收中被指定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通常被称为“火线承租人”,其并未取得作为公房承租人的租赁凭证,“火线承租人”亦被称为“签约代表”,其权限也正如名称所描述的那样,主要权限即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启动之后,被指定为承租人的当事人,不能据此直接参与分割征收利益,其能否获得征收利益仍应判断其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

法院还表示,若当事人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则根据公平原则,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在所有当事人之间酌情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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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房屋征收后“签约代表”欲独享300万 2021-09-15 2 2021年09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