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驾驶员李某一边抽烟一边开车,这一举动正巧被在路口执勤的辅警发现,执勤民警最终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可是,李某却对这一处罚并不买账,他认为对违法行为查处取证的并非民警,属于无证执法,因此他将警方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行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李某表示,2020年7月13日下午,他驾驶着汽车在本市宝山区沪太路辅路由北向南欲右转进入镜泊湖路就医看病,其在距离路口约200米处等红灯时,抽了一支烟。他也因此被路口执勤的民警处罚了200元。
对此,李某并不服气,他对抽烟的违法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处罚的过程存在异议。他认为,在执法程序上,被告宝山交警支队无证执法。首先,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能让司机识别其身份而服从指挥。而对他进行查处取证的是未佩戴或穿着任何警察、公安辅警标志或制服的人员,仅从其穿有“综合执法”字样的背心上看,无法判断其真实身份。其次,该执法人员并未经过交通执法培训,无执法资质,其单独执法属无证执法。为此,他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宝山交警支队表示,当时执勤民警带领宝山公安分局聘用的综合执法人员于宝山区镜泊湖路沪太公路路口开展执法,后该综合执法人员在路口发现李某存在驾车时抽烟的违法行为,遂上前引导其至路口,告知执勤民警李某的违法行为并交由执勤民警处理。执勤民警遂当场对李某进行了处罚。该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李某的诉请与事实不符,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公安宝山分局辩称,驾驶员驾车时不得有妨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李某在等候通行时抽烟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宝山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经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的诉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案中,李某驾车时抽烟的行为,虽未被上述条款以明示的方式予以列举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但抽烟行为显与安全驾驶的要求不相符,对正常驾驶车辆产生安全隐患,亦与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宗旨相悖。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李某驾车时存在抽烟的行为予以确认,李某亦认可其驾车抽烟的违法事实成立。故宝山交警支队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抽烟的行为属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据此,被告宝山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在执法程序上,李某认为综合执法人员非民警,其将李某车辆拦停予以处罚,属无证执法。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案中,执勤民警与该警务辅助人员在同一路口执勤,警务辅助人员发现李某驾车时抽烟,将李某车辆引导至路边并交由执勤民警处理,执勤民警告知李某其违法事实以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听取其申辩,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李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李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执法程序违法,故法院对李某异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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