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重点

为“头上、脚下”的安全加上检察保障

上海检方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本文字数:3113

◆检察官围绕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展开侦查取证

◆检察官实地走访涉事窨井盖闵行检方供图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偷井盖者落网后,以盗窃罪立案看似正常,但当上海检察机关介入后,却发现了异样:在井盖被盗处,窨井已造成3辆行经车辆爆胎,检方随即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本案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开展侦查,并最终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城市治理中的窨井盖乱象、“窨井吃人”和高空抛物等危险频发,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今年以来已起诉133件174人,同时关口前移,加入城市“一网通管”以尽早发现涉公共安全隐患线索,制发检察建议、牵头相关部门出台意见、开展联合专项检查,保障老百姓“头顶上、脚底下、生活中”安全。

偷井盖以盗窃罪立案?

检察介入:危害公共安全!

今年5月30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至浦东新区书院镇塘下公路(三三公路至东大公路段)窃得路面4块窨井盖,后将4块窨井盖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废品收购站的牛某。经鉴定,涉案4块窨井盖价值1972元。6月9日,公安机关对本案以盗窃罪立案侦查。

但这真的只是一起盗窃罪吗?

“案发公路系一级公路,且车流量密集,张某某盗窃窨井盖的行为极易造成过往车辆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获知相关线索后主动提前介入,通过勘查现场、调阅监控视频,认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而应当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为使案件准确定性,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侦查取证。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着重围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开展侦查,包括对案发时间段涉案路段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情况以及车流量进行调查取证。

经补充侦查,发现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张某、薛某某、瞿某某分别驾驶或搭乘车辆经过塘下公路,行驶至该窨井处时发生车辆爆胎事故,险些翻车,3名被害人的陈述印证了本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6月23日,浦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并于8月19日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据市检察院介绍,为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今年以来,已批准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53件73人,起诉133件174人。与此同时,市检察院与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协商,将涉窨井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写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破坏窨井盖行为涉嫌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后果,提升案件移送的规范化水平。

案中有案

延伸办案职能及时堵漏

在办理张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案的同时,浦东检察院还按照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精神要求,和市检察院统一部署的“守护群众脚底下安全”专项活动要求,积极开展社会问题治理。

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情况,承办人发现,涉案废品收购站的牛某在向犯罪嫌疑人收购窨井盖时,未详细核实窨井盖的具体来源,仅听信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就向其一次性收购4块窨井盖,且在收取窨井盖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仅要求嫌疑人自行在记账单上签名确认,未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就将窨井盖放入轧碎机轧碎,造成赃物灭失。

“窨井盖被盗极易造成过往车辆倾覆、行人受伤等严重后果,而废品收购站违规收购窨井盖的行为无形中助长了盗窃窨井盖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浦东检方表示,虽然牛某的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但浦东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于今年9月依法向涉案废品收购站制发改进经营活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堵住窨井盖的销赃端口,斩断犯罪链条,而被建议单位也表示会全力整改。

市检察院还积极行动,全面调研本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以及窨井盖等城市公共部件监管模式,主动加强与平安建设、依法治市机构及成员单位的联动协调,向井盖权属单位释明法律责任,形成治理共识,从源头上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在此基础上,将法律监督覆盖面由窨井盖治理辐射到了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推动提升公共基础设施监管治理水平。

主动出击

加入“一网统管”共筑城市安全

涉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城运管理平台往往是接受信息的第一道窗口,也是检察机关参与治理的“黄金时间”开端。在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实现了与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共享,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对接、快速响应机制。

根据这项机制,区城运中心对已发生人伤、物损的涉窨井盖、高空抛物及公共安全设施损毁等可能存在重大城市安全隐患的投诉,应在2小时内口头通报检察院;检察院还与区公安分局指挥处、各派出所信息对接,实时共享110接报线索,第一时间掌握涉窨井盖案件线索信息。

今年6月4日,闵行检察院从区城运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共享获取一条线索:市民郭某某称,闵行区一处绿地有一深井无井盖,当晚其年幼的儿子玩耍不慎掉落井内并受伤,市民诉求明确井盖权属单位。职能部门接单后,对诉求市民反映的情况予以核实,并进行了现场处置更换新井盖,确认了双方赔偿问题。

闵行检察院认为该线索需进一步予以核查,电话联系诉求市民,其称目前尚未实际获得赔偿,仍不知权属单位因此无法进行诉讼,并进一步向检察官反映绿地上的其他窨井盖还存在污水外溢现象,严重影响当地居民在此处休闲娱乐。闵行检察院立即走访职能部门了解处置情况并实地查看涉事窨井盖,发现此井盖系橡胶材质,用脚一踢便能挪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事井盖确系存在养护不当,赔偿问题因诉求市民未提供相关发票,尚未处理。

为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闵行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对被建议单位提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担负起管理人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织密安全监督管理网;从群众关切出发,妥善处理后续赔偿问题的建议。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梳理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第一时间联系涉事儿童家属,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并对绿地所有井盖进行了安全检查并更换了破损及橡胶材质的井盖,同时对存在危险性的窨井盖边上设置友情提示,投诉市民通过微信回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及对工作表示了肯定。

在全市范围内,根据今年6月市检察院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治理的意见》,上海正充分发挥“一网统管”的数据优势,针对窨井盖、高空抛(坠)物、盲道、消防栓等公共安全设施毁损、破坏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实时共享城市网格化案事件基础信息和处置情况,对重特大案事件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对一个时期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各部门则依托各自职能共同研究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目前,市检察院和全市16家区检察院均已和城市运行管理部门建立起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信息对接机制。此外,四部门还建立了重大案件线索移送和调查取证协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检查。今年7-8月,由检察机关牵头,四部门共开展联合专项检查42次,发现涉窨井盖等各类公共安全类问题32项。检察机关通过分析个案问题的原因,了解公共安全治理的难点堵点,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主动疏解安全风险隐患。各区检察机关向涉案单位、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10份;同时落实城市公共安全领域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共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25件。被监督单位也主动排查风险、开展整治,共同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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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3 为“头上、脚下”的安全加上检察保障 2021-09-22 2 2021年09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