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铁川
《满江红·怒发冲冠》是南宋抗金民族英雄岳飞创作的一首词,表现了作者抗击金兵、收复故土、统一祖国的炽热的爱国情怀。我国古代进步的知识分子,往往都把忠于朝廷看作爱国的表现。此词对激励中华民族的爱国责任心起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在抗战期间,这首词曲以其低沉但却雄壮的歌音,感染了千千万万的中华儿女。岳飞《满江红·怒发冲冠》无论是在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还是在中国文学史上,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但岳飞毕竟是一个历史人物,他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时代和自身的局限性。就他的《满江红·怒发冲冠》这首词而言,其中“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两句,在法律思维方面则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的缺陷。
第一,“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不符合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不再杀死战俘而将其变为奴隶的历史习惯;也不符合宋朝法律《宋刑统》的法律规定。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奴隶社会较之原始社会的进步,就在于此前抓住战俘就杀掉,而此后则抓住战俘不再杀死,而将其变为奴隶,奴隶较之战俘有了生命权。原始社会为什么杀死战俘呢?我想原因有二:一是生产力落后,缺乏剩余产品,养不起战俘;二是思想观念落后,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对非血缘关系的人盲目排斥。奴隶社会较之原始社会的进步,就在于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有了养活战俘的剩余产品了,把战俘变为奴隶,奴隶则可以成为“会说话的工具”,发展生产力。在欧洲,处理战俘的一般手段,都是将他们作为奴隶强迫他们进行高强度的劳动,或者变卖。到了中世纪时期,一般被俘虏的骑士之类具有贵族头衔,则会保护起来,通过他们换取赎金,而一般的普通士兵如果家中无力支付赎金,也会被卖到热那亚或者威尼斯做奴隶。
中国自战国以降,尽管杀死战俘的事情未绝于史书,但把战俘变成奴隶是主流做法,且变成了一种历史传统。秦律中明确规定:“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秦统一六国,俘获了大量的人口,这些战俘与逃兵一起成为初期官奴的主要来源。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态不安,朝代更迭频繁,战乱频发,造成此时人口锐减。大批战俘成为这一时期奴仆的中坚力量。这些被战争掳去的战俘,除了成为新政权的编户齐民外,大多被充为官奴婢或赏赐给有功将领成为私人依附民。隋唐时期,官奴婢的主要来源方式与以往的朝代基本相同,主要为因罪没官和战俘。《唐六典》中有关俘囚管理的规定是::御史台负责核查因战功受赏的战将所虏获的战俘数量是否属实。刑部都官郎中管理战俘及变为官奴婢的战俘的簿籍,诸司直接管理和役使官奴婢。唐代初年的战争中,曾把大量的战俘压为奴婢。如“西原叛乱,前后经略使征讨反者,获其人皆没为官奴婢”。(《旧唐书·齐复传》)甚至还有把战俘赦免为平民的事情,唐太宗在位期间,“攻陷辽东城,其中抗拒王师,应没为奴婢者一万四千人,并遣先集幽州,将分赏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准其直,以布帛赎之,赦为百姓。其众欢呼之声,三日不息。”(《旧唐书·高丽》)赦免为百姓之后,战俘即为良民。宋代奴婢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战俘和罪犯,破产平民。宋代还保留着官奴婢制度,即把人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熙宁年间庆州兵变,平定后,叛兵家属被没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
值得注意的是,唐朝和宋朝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敌方投诚过来的将士,唐朝军方不得将其擅自杀死,否则,处以斩刑。《唐律疏议·擅兴篇》规定:“主将临阵先退”条规定:“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疏》议曰:“‘主将以’,谓战士以上,临阵交兵而有先退;‘若寇贼对阵,而舍仗投军’,谓背彼凶徒,舍仗归命,及虽非对阵,弃贼来降,而辄杀之者:斩。谓‘先退’以下,皆从此坐。”对唐律这一规定,《宋刑统》循而未改:“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291—292)意思是,在战场上与我军打仗的寇贼放下武器,前来归顺我朝;或者不是在战场而前来投降,我军将士如果将他们擅自杀死的,则要处以斩刑。
岳飞《满江红·怒发冲冠》中说“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这是要吃战俘的肉、喝战俘的血,虽能表现宋朝将士对于战胜敌人的英勇豪迈之气,但实在不符合抓住战俘要将其变为奴隶、或赦免为良民的进步做法,不符合当时《宋刑统》的有关规定精神。
第二,“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更不符合当代对待战俘的法治精神。
近代以来对战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详细规定的国际公约有: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等。上述公约中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军人,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民兵,及其他因战争原因而遭受拘留的人员。战俘待遇的主要原则有8条:一是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不得虐待和侮辱;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个人尊严;二是不得没收战俘的私人财物;三是战俘的住宿、饮食、医疗卫生应得到保障;四是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五是战俘可以拘禁,但除对违反法令的战俘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六是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遣返,不得延误;七是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一部或全部;八是在一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时,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判决之前,享受本公约的保护。因此,“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就更不符合当代国际法律规定了。
我写这篇小文,绝非挑剔、苛求岳飞,而是在充分敬仰岳飞“精忠报国”品行的前提下,为了不使中小学生误以为“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的做法是白璧无瑕的,而来指出这两句词的历史局限性。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明确规定“不虐待俘虏”,这就深刻地体现了尊重人权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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