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妹夫申请担任失智妻姐监护人

特殊群体权益如何保障?

本文字数:1408

  □见习记者  陈友敏

父亲因工伤去世后,没过几年,母亲也离开了人世。从小就存在智力残疾的潘丽、潘茵姐妹二人在双亲离世后,只能由外婆照料。不幸的是,年迈的外婆也于2019年撒手人寰。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其他直系亲属又因一些原因不再往来,潘家姐妹该由谁来照料?

就在这个当口,潘茵的丈夫、潘丽的妹夫——李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潘丽的监护人。本就已是妹妹监护人的李风,如果再成为姐姐的监护人,姐妹二人的财产要如何维护?重重问题缠绕着这起案件,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场监护权确权之诉,最大限度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妹夫申请做监护人

“为什么要由你来担任潘丽的监护人?”

法庭上,面对审判员的疑问,李风答道:  “潘丽的妈妈虽然在2017年去世了,但街道登记的监护人一直是她妈妈。因为这个情况,潘丽2018年生病就医的费用至今仍无法报销。我多次找街道要求变更潘丽的监护人,方便报销医药费,但是街道一直说办不了。所以我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潘丽的监护人。”

“如果没有我照顾她们两姐妹,她们早就饿死了。之前大冬天的,潘丽在小区楼下的小花园里,肚子都饿瘪了也没人管。”李风如此说。

社会调查诉事实

事实是否真如李风所说?鉴于潘家姐妹二人的特殊性,审判员对于该案的审理也是慎之又慎。

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法院委托普陀区妇儿工委开展了关于潘丽社区生活情况的社会调查。妇儿工委前往潘丽的户籍和居住所在街道残联、妇联以及居委会进行走访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潘家姐妹二人都是重残无业,每月各有1615元的残联补助,今年7月起调整为每月1730元。此外,每逢春节、五一、十一3个重大节假日还有残联民政发放补贴费。姐妹二人的医药费还可以全额报销。所有费用均发放至姐妹俩本人的银行卡,目前两张卡都掌握在李风手里。

至于李风所称街道拒绝为潘丽办理变更监护人手续之事,那就不得不提到潘父去世后给姐妹二人留下的一套房产。

在外婆去世后,按《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为配偶,李风成了潘茵的法定监护人。居委会考虑到房产问题,不同意由李风担任潘丽的监护人。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普陀区妇儿工委不建议李风担任潘丽的监护人,希望由潘丽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担任监护人。

庭上,第三人街道居委会也表示愿意担任潘丽的监护人,单独承担监护职责。

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潘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唯一的近亲属潘茵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没有能力担任潘丽的监护人。李风作为潘茵的丈夫,虽然与潘丽、潘茵共同生活并自愿担任潘丽的监护人,但潘丽的其他亲属以及住所地居委会均不同意由李风单独作为监护人。

此外,李风已经是潘茵的法定监护人,若再同时担任潘丽的监护人,缺乏监督机制,不利于维护两姐妹共同的财产、居住权益。

普陀区妇儿工委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建议由基层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经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居委会也愿意担任潘丽的监护人,法院认为该行为系基层组织履行法律职责、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弱势群体的表现,值得弘扬与提倡,予以肯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指定潘丽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担任潘丽的监护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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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妹夫申请担任失智妻姐监护人 2021-09-27 2 2021年09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