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热心劝架却成“干架者”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拘役

本文字数:762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见他人与保安因停车事宜产生纠纷,男子热心上前劝架,不想却因此与对方发生口角,继而上演了“全武行”。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陆某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附近经营一家饭店。去年6月22日9时许,吴某某在医院西门岗处因停车事宜与保安发生言语纠纷,陆某见状,热心上前劝阻。

不想,在此过程中,吴某某却与陆某发生了口角,后陆某推搡吴某某并用右拳击打吴某某头部、胸部,吴某某则用膝盖撞击陆某裆部。二人后被他人劝开,陆某回到自己经营的饭店内,吴某某尾随其后,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其间吴某某掌掴了陆某,陆某用右拳击打吴某某头部、胸部,吴某某后退时被门栏绊倒,后被送医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陆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事发后,陆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陆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对陆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陆某拘役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以陆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等为由请求法庭对陆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热心劝架却成“干架者” 2021-09-27 2 2021年09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