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商家不承认扫码转账 消费者要求退款遭拒

本文字数: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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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周先生

投诉时间:2021年9月

日常消费中,移动支付已成为大部分消费者的首选支付方式。但有些经营者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以移动支付的规则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周先生于2020年11月通过某健身房的销售人员购买了一张健身卡,全程用微信联系沟通,销售人员提供经营者的商户收款二维码图片给周先生扫码付款,付款记录显示收款方为经营者。直到今年4月,销售人员均以会员名额不够为由拒绝为周先生开通健身卡,周先生也因此一直无法前往健身房进行健身。对此,周先生无法接受,随即向销售人员提出退卡申请。销售人员一口答应并承诺为周先生办理,可是退款时间一直在各种推诿中不停延后,直至今年9月还未能退回,周先生对此开始产生怀疑,认为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周先生为了尽快解决这起纠纷,于是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在了解了周先生的情况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健身房取得联系,健身房工作人员拒绝核实消费者付款信息。对方表示,公司系统中没有周先生的个人信息。周先生付款方式有问题,正常且唯一的付款途径是消费者本人至门店,由工作人员扫消费者的付款码付费。第三方平台的收款码是可以自行填写收款方信息的,门店从来没有收款码提供给消费者扫码付款,并且与周先生联系的销售人员早已离职。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健身房销售人员收取相关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健身房不应该以“未收到款”“销售已离职”为由拒绝履行合约。销售人员在与周先生联系时是以公司的名义,周先生基于对健身房的信任,才通过收款码进行支付;若销售人员将周先生支付的款项据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健身房有失察之责。

因此,健身房不能简单粗暴地以“私下交易”为由,拒绝周先生的合理要求,有责任也有义务协助周先生追回款项或继续履行合约。

在此,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消费付款时应走正当缴款渠道,切忌转账支付给个人账户;不要图一时方便,需注意资金去向和收款方名称。另外,付款后一定要索取交易凭证,并仔细查验交易票据是否加盖了收款公章,特别是公章的名称与经营者名称是否相符,避免一旦出现纠纷,会由于缺少相关证据,难以维护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分析认为,  “销售人员已离职”并不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事由,商家仍然应当为消费者开通健身卡,或者向消费者退款。

“就消费者周先生的遭遇而言,销售人员系代表商家为周先生办理健身卡并收取的款项,商家应当承担责任。”金玮律师表示,如果周先生所支付的款项是进入商家账户的,则商家必然应当履行合同,为周先生开通健身卡,或者办理退款;如果周先生所支付的款项是进入销售人员个人账户的,则基于销售人员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显示系商家名称,且销售人员系职务行为,即便销售人员未取得商家代收款项的权限,也构成表见代理,销售人员个人收款也视为商家收款,商家仍然应当履行合同,为周先生开通健身卡,或者办理退款。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如若销售人员个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消费者款项的,则涉嫌诈骗;如若销售人员个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支付到公司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消费者与商家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方式追究销售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向商家付款时,应注意核对商家的收款账户信息,切忌转账支付到个人账户;在付款后,应当向商家索取经由商家盖章的收据、发票等凭证,从而尽可能避免纠纷与争议。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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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 商家不承认扫码转账 消费者要求退款遭拒 2021-10-12 2 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