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律师提醒:房屋公共区域不能共用变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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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云南法制报》报道,很多人觉得自家门口就是自家的区域,放点垃圾、杂物没什么,这也让一些邻里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对于公共走廊能否为个人所用,业主的看法各不相同。

有业主认为:  “公共走廊空着也是空着,我在自家门口放个鞋柜,不影响邻居进出,邻居凭什么反对?况且这里是公摊面积,按我房子的面积算,这部分面积我完全可以使用。”

那么,把鞋柜、垃圾等私人物品放在公共走廊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又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指出,楼道等公共区域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每家每户都占用一点,不仅影响美观,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律师指出,虽然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公共走廊也的确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但任何人均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平等使用权。业主如果擅自将鞋柜、垃圾放置于公共走廊处,没有征得其他业主同意,那就会构成侵权占用公共部位。(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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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 律师提醒:房屋公共区域不能共用变私用 2021-10-18 2 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