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斯峰
莎士比亚说“一千个观众的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句话对于一个执行法官来说也同样如此。在法律萌新眼中的执行法官也许只是警察、拍卖公司和快递的结合体,日常的工作就是“使命必达”的空中飞人。作为执行法官,我眼中的法院司法程序,分两大部分:一曰“审判”;二曰“执行”。前者是通过诉讼定纷止争,可看作广义的“确权”。后者是权利的“实现”,才是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而“执行”既包括权利实现,也包括权利实现方式的选择。这其中每一个判断都涉及法律知识和社会价值的考量,稍有不慎即会陷入僵局,致使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公正和及时的“实现”。执行是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需要攻坚克难的地方有很多,不仅要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以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的方式来实现。
很多人会觉得,被执行人是诉讼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执行中只要加大执行惩戒就能彰显正义,其实并不尽然。我承办过这样一起案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卖方限购情况提供有误,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卖方返还房屋首付款7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表示因病需要用钱才出售房屋,首付款已全部用于治疗,目前没有钱来偿还。面对此种情况,作为执行法官有一个简单的办案方式,即查封、评估、拍卖、强制腾退房屋,以拍卖款偿还买房人首付款,剩余金额返还卖房人。但法官职业良知和执法为民理念让作为案件承办人的我,无法遵循简单的流程,让卖房人面临房屋价值贬损无房可住的困境。于是我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谈话,充分释明法律相关规定,终于使双方达成通过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借款来偿还钱款的解决方式。最终,申请人给予了被执行人3个月的宽限期,在申请人全程参与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偿还了债务,也有了一笔“救命钱”。
执行法官的价值实现不仅仅是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更要在司法程序中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和过程的规范透明。正义从来都不是不付代价轻易得来,作为法官应付出的代价就是责任和担当。法官的天平上,一边是法律,一边是正义,除此以外,别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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