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通讯员 王晓丹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运作模式日趋专业化、集团化,犯罪分工逐渐精细化,活动地域呈现跨境化,逐渐形成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同时催生了大量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黑灰产业链,并以此获利的下游犯罪。其中包括为诈骗集团提供搭建虚假平台需要的技术支持、协助转账洗钱、提供资金账户需要的银行账户信息等。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一环,这些犯罪行为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更加隐蔽,给案件侦破办理增加了难度。
本期“专家坐堂”邀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戈亮,聚焦电信诈骗,通过典型案例介绍隐藏在电信网络诈骗背后的上下游产业链,维护群众财产权益。
本期专家:戈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戈亮一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长期负责办理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入选首批全国网络犯罪检察人才库,多次荣获个人三等功、嘉奖,当选上海市普陀区首批“平安卫士”,所办案件入选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专业化公司运营
跨境团伙实施电信诈骗
2020年5月,被害人尹某至普陀公安分局真如派出所报案称,其从2019年7月份通过抖音认识一名自称做房地产的网友,后双方一直通过微信联系感情。2020年4月,该网友让其下载“新福彩”APP,称可以利用平台漏洞赚钱,在该平台上玩博彩投资赢彩金。尹某随即听从了该网友的建议,陆续在该平台充值了共计133万元,其中成功提现18万元,但之后却无法提现。经联系客服对方不予理睬,对方给的电话也停机后,尹某发现被骗遂报案。普陀公安分局当即立案侦查,发现了一盘踞于东南亚某国的诈骗犯罪团伙。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侦查,指出案件侦办的要点。经分析研判后发现,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团伙系在境外设立的名为“博发公司”的电信诈骗集团,该犯罪集团统一配备电脑及手机、培训话术、安排食宿、设置底薪及提成比例,并设置代理、组长、业务员等岗位。业务员使用诈骗团伙下发的手机,通过“微信”“陌陌”“大众点评”等软件搭识被害人后添加好友,其朋友圈经公司统一包装成高富帅,然后以暧昧聊天等方式增加感情,待时机成熟后引诱被害人至某APP虚假博彩平台,被害人充钱参与赌博,刚开始会让对方赢钱以博取信任,待被害人加大充值金额,便锁定账户不允提现后失联,从而骗得钱款。
今年5月8日,普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该犯罪团伙成员提起公诉。5月27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等十余名被告人三至十年不等刑罚,对于尚未到案的同案犯,检察机关已制发追捕、追诉函,坚决打击犯罪团伙。
【检察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实现全链条“产业化”,上下游的各个环节均有专业的“产业链”。此案中是电信诈骗的上游,即电信诈骗团伙,呈现跨境化、集团化和产业化的特点。团伙一般驻扎在境外,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成员定期接受公司话术培训,从非法渠道获取被害人信息后,使用公司分配的虚假电话卡,采用“情感需求” “冒充公检法” “网络刷单” “网络借贷”等方式,根据不同被害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在社交平台上扮演不同角色。通常以成功人士、专业老师等虚假身份接近被害人,引诱其注册后台操控的投资平台或赌博网站,进而诈骗钱款。
【案例二】
程序员搭建软件平台为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支持
2020年10月6日,家住上海普陀的陆女士在家中上网,一名昵称为“某某快递”的网友请求添加她为微信好友,并备注“电话打不通”。想着可能是有快递要投送,陆女士立即通过了好友申请,然后该名网友并没有说话,而是直接将她拉入了一个所谓的兼职群。本来就对兼职有些兴趣的陆女士在群里“潜水”了一段时间后,根据群友的指示,下载了其发来的社交类APP的安装包。对方声称只要按要求下注,就可以获得本金和佣金返还。之后,陆女士在指导下,先是在APP上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后进入软件的探索模块“博彩”页面进行下注。开奖后,她顺利地将余额提了现,陆女士开心极了,于是她一次又一次地下注,金额也随之越来越大。当陆女士下注到第六笔之后,她发现账户里的余额已无法提现,截至案发陆女士共计损失98万余元。意识到自己被骗后,陆女士报案。
经查,陆女士进入的是一个虚假的博彩小程序,该小程序由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所有,开发运营方则是境内一家负责人为王某的“科技公司”。2017年,王某在某市招募、组织20人共同开发具有“彩票”“棋牌百家乐”“捕鱼”等赌博性质的违法犯罪平台网站及相关计算机程序。其中“彩票”平台具有预设开奖结果的功能设置,可以通过后台控制输赢。其间,王某等人使用境外手机卡并要求“工作”等相关事宜均只能在境外通讯软件沟通。经查,上述网站及程序被他人植入“轻聊”APP中并被用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经部分查证,该团伙累计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达1000余万元。
今年6月10日,普陀区检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本案王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时,考虑到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能力。
【检察官提醒】
在电信诈骗的下游,有专门的软件公司或技术人员为电信诈骗团队搭建所需的虚假网站、APP等,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网络博彩“套路深”,开发网络博彩程序属于非法行为,参与网络赌博也是“十赌十输”,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赌博诱饵的“甜头”所迷惑,自觉抵制,向赌博说不。
【案例三】
网上物色“卡农”
为电信诈骗提供账户
犯罪嫌疑人叶某于2015年加入一网络聊天群,群里“业务”是专门收取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转移赃款,叶某认为这活简单并且来钱快,便很快也加入了其中,干起了“卡商”的勾当。2020年,叶某结识石某,为了扩大手下“卡农”队伍,他以利诱之,告知石某出售银行卡给他,可以获得丰厚利益,手头本就有些拮据的石某立马来了兴趣,没有丝毫犹豫便答应了下来。过了几天,石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了2张银行卡。之后,石某觉得有利可图,又介绍了此业务给赵某,将赵某也拉下了水,赵某同样也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之后,石某根据叶某的要求将本人名下二张银行卡以及他人名下银行卡连同手机卡、网银、U盾等出售给叶某并收取好处费。经查,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被害人转至石某和赵某的银行账户共计100余万元。
今年7月22日,普陀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叶某等3人提起公诉。8月4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叶某和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系环环相扣。电诈团伙的叶某做为“卡商”,由其物色“卡农”,引诱石某提供银行卡后,再由石某找到赵某提供银行卡,利用部分人法治观念淡泊,认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心理,引诱他人出售银行卡从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行为人对于本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层层转移电信诈骗所得,主观上都是持放任的态度,在客观上帮助了电信网络犯罪的滋长。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道自己或他人名下银行账户会被别人用来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提供给上游团伙,从而获取“卖卡费”“差价费”等,因此均被处以刑罚。
近年来,检察官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有大量的“实名不实人”电话卡、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背后是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在不法分子的唆使、引诱下,不惜牺牲个人的征信信用,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后,出租、出售、出借给一些“收卡”中介。在倒卖“实名不实人”电话卡、银行卡的各个环节里,也逐渐出现了“开卡、带队、收卡、贩卡”等不法团伙,形成了一条黑灰产业链。
【检察官提醒】
在电信诈骗的下游,有专门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受害者个人信息或虚假身份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他们虽不直接参与诈骗,但为电信诈骗提供细致的服务和帮助,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门槛低,诈骗分子只需“购买服务”,就可以轻松操作。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贩卖个人电话卡和银行账户,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避免给自身带来财产及名誉损失。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电话卡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被依法惩处,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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