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栖
鸦片战争后,中国古老而闭关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的炮火打开,晚清政府逼迫无奈被拖入了世界秩序。这一秩序不再是由中华世界的“郡县之天下”,而是形成了“华夷联属之天下”。面临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与欧美的国际秩序互相抗衡,中国如何重新定位,继而善处与其周边朝贡国、属国乃至西方国家的关系,无疑成为晚清政府的首要议题。
认识的模糊带来了步履的蹒跚。一时束手无策的晚清政府亟需善方良策,郑观应的创设地域性“公会”的构想应运而生。他主张由中国与其周围的朝贡国、属国联合起来成立“公会”,“设公使以抚绥之,练水师以镇卫之”,以免被西方国家殖民化。虽说这是东亚区域面对国际法挑战下所作出的秩序重构,但它毕竟是某些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分子设想的乌托邦。
经过一个充满着选择、犹豫、反省的崎岖路途后,中国尝试真正进入世界秩序的标志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晚清政府两次参加万国保和会。
第一次保和会于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在荷兰的海牙召开,26个国家138人与会,亚洲由中国、日本、波斯和暹罗参加。会议议决了《和解公断条约》 《陆地战例条约》 《日内瓦公约》等,还决定在海牙设立公断院(即常设仲裁法院),清政府派伍廷芳为公断员。驻俄公使杨儒代表清政府画押。第二次保和会于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仍在海牙召开,44个国家(当时仅有57个主权国)300余人与会,亚洲多了土耳其参会。经过各国代表激烈争论,终于订定了《和平解决国际纷争约》 《战争开始条约》 《战时海军轰击条约》 《海战时中立国之权利义务约》 《限制用兵力催索有债契约债务条约》等13项条约。驻荷大臣陆徵祥代表清政府办理保和会事宜。
晚清政府两次参加海牙保和会,参与签订了多项国际条约,彰显出一个主权国民族“文明化”和国家“现代化”的意识。中国以头等国资格缴纳会费,使它能在同一操作平台上与欧美各国议事,以图彼此对等平权的地位。尤其是第二次保和会上,陆徵祥提议确立按罗马字母排列国家的方法,在形式上争取了平等国势的席位。当然,这个国际性会议,“和平之说不足恃”,可以说,中国参加保和会的目的并不在于相信限武以臻真正的和平,而是在于提高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力争跻身于“文明国”行列,恰如驻美公使张荫棠所言:“以期暂收国际同权之效”。
自美国长老会传教士丁韪良于1864年翻译了惠顿名著《国际法原理》 (即《万国公法》)后,中国经历了“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的路程。两次参加保和会堪为这一路程的两个“驿站”,“诚近日外交之大转机也”(杨儒语)。毋庸置疑,完备的法律是晚清以来进入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虽说近代中国的法制改革以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以及翌年成立修订法律馆为肇始,但在两次保和会上,不少国家指责中国最烈的还是“法律最敝、最不完备之国”,“在中国无平情律例,无公当法司”。荷兰公馆一等书记官董鸿祎在上呈清廷的《海牙仲裁裁判与中国之关系》一文中说得切中肯綮:“晚近之世,覘者每以法律之优劣定国家之文野,故国家欲图自强,国际欲谋平权,必须修明法律。海牙和会中,我国与各国外虽平等,内不平权。苟不从速修明法律,改正条约指通商条约而言,不但权之永不能平,更不知居我于何等。”而法律精神的改变、法典的近代转型及创建初步的司法独立制度乃是“变法自强之枢纽”(沈家本语)。晚清政府两次派员参加保和会,无疑为中国带来了新思维、新路向,尤其在法律制度方面有了新变化、新举措,在政府的层面上确立了新世界秩序观,加快了中国迈向国际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这也许是腐败没落的清政府在“逊位”前留下的一笔正能量。
有史学家认为:“清政府两次参加保和会,只能算是中国尝试参与国际社会事务的努力而已,中国要到1918—1920年间才算是正式加入国际社会,为各国所承认。”因为中国参加了巴黎和会,一些列强同意修订前此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基本意识到国际间共同利益和价值的重要性和必行性。
——这个评析委实是公允和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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