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通讯员 高松
崇明地区森林覆盖率高,湿地资源丰富,每年都吸引着数以百万计的鸟类来此越冬,繁衍生息,因此也被称为“鸟类的天堂”,早在2016年11月,崇明区人民政府就发布公告,将崇明全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但是仍有人盯上这些鸟类,来此狩猎。日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以“刑罚+赔偿+修复”方式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竟是为打猎娱乐
今年1月,崇明警方接到一条线索,反映有人在上海市崇明区一处水闸附近非法狩猎,警方通过侦查,抓获了李某、杨某、周某等8人,并查获多支火药枪、气枪,及不少铅弹、子弹。
据杨某等人到案后交代,他们在崇明有个打猎的小圈子,有时会约着到崇明的一些地方用枪支猎杀野生鸟类。经查,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杨某、李某、周某等人多次持枪在崇明多地射杀包括斑嘴鸭、凤头潜鸭、珠颈斑鸠等列入国家“三有” (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160余只。
此案牵扯到的犯罪嫌疑人较多,枪支弹药数量较大,涉及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狩猎等多个罪名。崇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成立了包括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力量共同参与的“308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检察官办案组。
随后办案组兵分两路,对于8名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刑事犯罪部分,经过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周某等其余6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考虑到周某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判处缓刑。
惩罚与修复并重探索生态损害修复新路径
与此同时,办案组经过审查,认为杨某等人违反法规,在禁猎区使用枪支进行狩猎,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破坏了野生鸟类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野生动物的损害承担赔偿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规定,应当对杨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了使受损的生态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今年4月,崇明区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该案中动物损害情况及修复损害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并且办案组征询了属地镇政府的意见,初步拟定了经济赔偿结合劳务代偿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随后在崇明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的牵头下,推动属地镇政府和周某等人就此案经济赔偿和劳务代偿的具体内容签署了磋商协议,明确周某等人的赔偿金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具体绿化种类、数量、种植养护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周某等人每周在属地镇政府及村委会的组织和监督下,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及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限为6个月。
为了确保磋商协议内容真正落地见效,崇明区检察院还就磋商协议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出现赔偿义务人未能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况,除扣除相应保证金外,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月17日,崇明区检察院会同区人大、区法院、属地镇政府共同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回头看”,正在履行生态养护劳务工作的周某对检察官承诺说:“我通过参与生态修复劳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按照磋商协议的约定,好好巡林管护,当好公益宣传员,用实际行动告诉大家要爱鸟、护鸟……”
正义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16年11月,崇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将崇明全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本案中周某等人除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崇明区检察院还通过磋商的方式明确了周某等人以经济赔偿和劳务代偿相结合方式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侵权责任,这个磋商结果既发挥了生态损害赔偿的惩罚性作用,也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对磋商内容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同时由属地镇政府具体组织、监督违法行为人的劳务代偿内容,一方面增强了磋商协议的刚性制约,另外一方面也解决了公益诉讼“执行难”的困境,探索出一条生态损害修复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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