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矛盾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这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民事诉讼涉及管辖问题,很多人对此却不甚了解。
民事诉讼法除了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之外,还对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诉讼、交通事故、海损事故、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诉讼的管辖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但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属于该院管辖的情况,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法院主动移送两种“纠错”机制。
总之,打官司不能走错门,否则就可能吃上“闭门羹”。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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