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除了本案这种情况,“非接触”的人身损害还包括宠物狗的冲出和吠叫导致的人身损害、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等等。只要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这些“非接触”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法要担责,侵权要赔偿,这已经成为人们熟知的法律常识。在侵权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而人身损害侵权行为通常是某种物品或者外力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从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人身,却依旧要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这种特殊的情况可以称为“非接触”的人身损害赔偿。
最近媒体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重庆市万州区一位老人清早在路边散步,突然身后传来汽车鸣笛的声音,老人随即倒地身亡。死者家属认为鸣笛的驾驶员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老人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鸣笛的驾驶员张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当地村建中心起诉到法院,索赔34万余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某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驾驶员的鸣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要看驾驶员张某有无过错。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人违反了该规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而法院查明张某鸣笛之处正是当地规定的禁止鸣喇叭之处,因此,这就可以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有过错的。
那么,该过错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呢?虽然从正常情况来看,机动车鸣笛不会导致人的死亡,但死者作为一名自身有特殊疾病的老人,由于鸣笛的这一外因与自身疾病的内因相结合,导致了死亡的结果。因此,鸣笛行为与死亡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是多因一果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
但是,死者死亡不仅仅是鸣笛行为单独造成的,鸣笛行为在死亡原因中甚至算不上主要原因,这也是法院判决担责比例的依据。
除了本案这种情况,“非接触”的人身损害还包括宠物狗的冲出和吠叫导致的人身损害、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等等。只要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这些“非接触”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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