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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让医院管理注入民法元素
一、医患关系的民事法律属性
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依法管理的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当树立民事权利意识
四、将民法思维运用到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
第一章 《民法典》与医疗活动概述
一、 《民法典》的基本情况
二、 《民法典》总则编与医疗活动有关的规定
三、 《民法典》合同编与医疗活动有关的规定
四、 《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医疗活动有关的规定
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医疗活动有关的规定
第二章 全周期健康保障中的民法问题
一、全周期健康保障概述
二、 《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法条解读(略)
【编辑推荐】
一线医疗法务专家详解民法典中与医疗活动息息相关的法条,直面医院管理重点、医患关系痛点、行政和司法处理难点。
97个来自典型医疗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一站式厘清民法典时代医患权益关键,为广大医疗机构法务人员、医务工作者和患者提供不同角度的参考与借鉴。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民法典》与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实践活动有关联的各项规定,以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实践诸环节为切入点,以规范医疗活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将医疗实践活动归纳出16个专题,并结合医疗实践经验和具体案例展开分析研究。
本书既有《民法典》相关法条的解读、解析,也针对医疗实践做实务分析;既有民法和医事法基本理论的诠释,也有实务经验的分享,对广大法务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实务人员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刘鑫,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现任《证据科学》 《中国法医学杂志》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员。
陈伟,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主任兼门诊部主任、副研究员,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北京卫生法学会秘书长,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会长。
张宝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法律事务部原主任、律师,现任中国医师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精彩节选】
医患关系是—种古老的、复杂的、有利益关联的人际关系,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人身侵害性、风险性以及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医患关系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复杂的医患关系,虽然也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以及多种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在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层面,医患关系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涉及人身、财产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论医疗机构是何种性质,都是医疗服务提供的一方。这种医疗服务的提供,是应患者的诊疗需求作出的响应,没有患者发出的疾病诊疗需要的邀约,医疗机构就不可能作出提供医疗服务的允诺。医患双方在医疗需求与服务提供方面,是基于双方的合意一致而发生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在对方不能够实现自己的义务时,本方可以终止自己的义务,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医患双方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虽然患者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自由,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能选择患者,即其选择患者的自由几乎完全被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医患双方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医方基于其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职业而负有的强制缔约义务。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大都规定了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在医师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场合,强制缔约只要在患者有意思表示能力或虽无意思表示能力(如处于昏迷状态),但由患者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送医时,就可以成立。还有,在急诊急救中,当在医疗机构内面对来就诊的生命垂危的患者,或者住院的患者出现了危及生命的情况,又或者是在出诊的过程中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无论患者是否挂号、是否有支付医疗费用的能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必须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但这些看似不平等的情况,并不能否定医患关系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服务关系,因而医患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层面考察,应当属于服务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涉及患方的需求和医务人员诊疗服务的提供,二者之间的这种供需关系存在很大的风险,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只有医患双方都遵循某种规则,依据诚信原则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尤其是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行为,因面临技术选择的不确定性、诊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发症和不良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等,更是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规制,才能保证诊疗活动实施的安全和有效。
规范医患关系如果仅仅从社会学层面、心理学层面进行,是医患双方自发的、自愿的、随意的,构建起来的医患关系既不稳定,也不牢固,而且在有其他因素干预和影响之下,甚至会成为一种非常糟糕的恶劣的关系。
因此,医患关系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医患双方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范和约定各自要履行各种义务,从而构建起一种受法律规制和保护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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