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唐诗婕
万家公司看中了沉浸式互动剧这一创新演出形式带来的效果,于是委托一风公司寻找演员,定制一台能在他们的展会上演出的沉浸式互动剧。没想到,竟引来了一场纠纷。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
互动剧加场 尾款却迟迟未付
演员李洋受到一风公司的邀请,为万家公司制作并出演一台“沉浸式互动剧”,双方协商了演出的时间、地点、时长、和总费用。约定的演出结束后,一风公司又要求李洋再加演一场,并签订了补充合同。李洋按照约定完成了排练、演出任务,一风公司也按约支付了部分合同款,但合同余款却一直未向李洋支付。于是,李洋将一风公司诉至青浦区法院,索要余款38000元。
李洋诉称,根据其提供的和一风公司员工的沟通记录可见,一风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余款是由于万家公司迟迟未向一风公司付款,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到履行完毕后,均未向李洋提出过演出时长不够,需折价付款的要求。一风公司认为演出效果不好,双方已经当场协商决定通过加演一场补救,并为此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费用是加演的费用。因此,一风公司应当支付其合同余款38000元。
一风公司辩称,之所以未支付李洋合同余款,是因为李洋未按约定的要求完成演出。一风公司在演出结束后从第三方处获取了整个演出视频,才知道整个演出加上前面热场全部时长不超过13分钟,低于合同约定的30分钟,存在严重瑕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一风公司有权折价付款。而且,双方之后签订的补充合同,并非增补款项,而是折价后的全部合同余款。由于李洋的演出存在严重瑕疵,所以增补款项作为合同余款是合理的,万家公司也为此折价支付给一风公司相应的费用。
法院:公司支付尾款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洋和一风公司构成演出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李洋是否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一风公司应否支付全部价款。
一风公司作为演出的委托方,对于李洋的演出成果负有及时验收的义务,如果李洋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风公司应当及时告知李洋。一风公司以案外人提交的视频等为据,主张演出时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但合同中并未约定李洋在演出后应提交相应视频,而一风公司未能依约及时验收,其在本案诉讼中以案外人提交的视频证明演出未达到约定的时长,依据并不充分。
此外,实际履行中,一风公司并未对李洋的排练和演出提出异议,并支付了部分合同款。在李洋已实际履行演出结束一个多月后,双方补充签订了相关合同,对于演出互动剧的时长、期限、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约定。即使关于加演及合同价款的补充约定系因李洋的演出不符合双方约定,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亦可视为双方已就补救措施及报酬达成了新的约定。
法院认为,案外人的合作协议与李洋和一风公司的演出合同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案外人对李洋演出成果不满与一风公司负有向李洋支付合同款项义务之间无事实与法律上的联系。
综上,法院支持了李洋要求一风公司支付合同余款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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