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昨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8件涉民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树立绿色生活理念。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案例,涉及的环境要素具有广泛性,水、土壤、大气等均包括在内;涉及的案件情况具有典型性,既有走私“洋垃圾”影响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又有违法随意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还有屋内垃圾成山严重影响相邻方生活环境的行为,以及专业废物处置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恶臭气体影响周边居民的行为;涉及的诉讼类型具有丰富性,包括了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私益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等。
如,其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典型案例,系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高院认为,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对“洋垃圾”的打击力度,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从允许进口、限制进口,到禁止进口,对固体废物入境的监管变化,深刻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与生态环境理念的转变。
伴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居全球首位,而个别经营者以进口商品为名行走私“洋垃圾”之实,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该案通过让走私“洋垃圾”利益链条上的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避免产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本案中的郎溪某固废处置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需求方和发起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促进“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有利于进一步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近年来,上海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审判中始终秉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依法审理涉及水资源保护、土壤生态修复、大气质量改善、废弃物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案件,努力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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