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公共场所勿忽视“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字数:312

最近湖南省株洲市的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男子私自逃票进入某景区游乐场区,因在乘坐过山车中不慎受伤向景区索赔,法院一审判决景区承担主要责任,须赔偿9万余元。

为何逃票游客受伤,景区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景区游玩时受伤,游客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伤游客显然是基于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而游客是否购票,只在合同法上具有意义,与景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并无直接关系。

这就提醒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注意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尽量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否则就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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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公共场所勿忽视“安全保障义务” 2021-11-15 2 2021年11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