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社会

因为一次盗窃潜逃近20年

嫌犯终被起诉

本文字数:756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田娜

本报讯  因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一枚指纹,潜逃20年的嫌犯薛某最终被抓捕归案。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薛某提起公诉。

事情要从2002年说起,当时,薛某是南京西路某商厦的一名公司员工。2002年1月8日晚上8点多,薛某刚要下班,看到经理办公室没有上锁,公司里也悄无一人,便起了贪念。他跑到公司边上的五金店买了一根三四十公分长的金属撬棍,偷偷潜入经理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窃得经理放置柜内的7000元现金和银行存折。临走,薛某看到保险柜上的笔记本电脑,又顺手牵羊拿走了。事后,薛某将盗窃用的撬棍扔到路边的小河里,若无其事回到了家。

第二天一早,薛某就跑到窃得存折开户行。“精明”的薛某先在银行机器上,根据他所知的经理的身份证号“成功”试出存折密码后“镇定”地到银行柜台,分两笔,“顺利”地从存折上取出2000元及剩余的2.1万元。钞票到手后,不等公司经理发觉,薛某就已逃离上海。

潜逃的将近20年里,薛某隐姓埋名,东逃西窜,2015年才在浙江某市落脚。今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当地一家工厂将假借“赵平”之名工作、生活的薛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薛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在这近20年里,薛某有家不敢回,一人在外“战战兢兢”讨生活。据薛某交代:“我觉得使用自己的名字不安全,每到一个地方就换一个名字,看到小广告做假身份证的就去办,一直用假名生活。其实我当时在公司做得还不错,我非常后悔,这件事完全改变了我的人生。”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薛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薛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愿意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潜逃近20年的时光不能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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