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把女儿头塞进马桶,长时间练劈叉进行体罚,冬天光着身体躺在地板上,用拖鞋、绳子、电线抽打……拿到这起案件时,办案检察官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一个母亲对亲生女儿做的事情。为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上海长宁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采用“指控+救助+跟踪”三位一体办案法,用行动打破了“法不进入家门”的司法误区,用法律否定了“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陈旧观念。母亲王某某最终被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缓刑考验期起6个月内,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
王某某与丈夫离异后,经判决得到女儿的抚养权,然而身为人母的她却在家中用手打、牙咬、脚踩的方式长期殴打、体罚女儿,经老师、邻居、民警多次劝说仍然无效。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线索后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立案并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向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未成年受害人落实临时监护照料。
“被害人年纪尚幼,正值适学年龄,需要亲人的关心和保证就学,长期生活在救助机构不益于其健康成长。如果家庭确实无法保障孩子的权益,应该由‘国家监护’。”后经走访调查、照片辨认、电话确认,终于找到并说服已经另组家庭的孩子生父将其接回老家共同生活,承担起监护职责。
“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交还给其亲生父亲,是因为我们考虑到天然血亲的照护,对孩子的成长来说仍然是最合适最好的,国家监护是补充性质的监护体系,家庭监护对儿童更加有利,父母的监护权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剥夺。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未检工作的首要原则。”办案检察官说道。
于是一整套“国家监护”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在他们的探索中逐步成型。“国家监护”是本着“有家没人管的孩子,国家管起来”的理念,为“三无”,即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人员以及暂时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的帮助和庇护。长宁未检在本案中的尝试,为本市监护人侵害案件被害人保护救助开创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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