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但不能免除这一义务,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其他众多风险。
在近年来国家对于社保缴纳的监督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很多,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中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不仅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劳动者个人同样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并记入个人账户,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则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正是由于社保中有需要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不缴社保的情况,并且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那么,是否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不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呢?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
我们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张某是某公司经理王某的熟人,张某得知该公司正在招聘就向王某毛遂自荐,王某及公司人事对张某进行面试后决定录用,此时张某提出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原来谈好的薪酬待遇是每月工资5000元,张某提出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公司每月另支付1000元给自己即可。
对于张某的提议,公司考虑到用工成本以及张某是经理王某熟人的因素就接受了。
没想到,张某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提出辞职,并向乙公司提出按月工资6000元的标准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等要求。最后经过咨询了解相关后果,公司无奈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论是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一旦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必然须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并且除此之外还将面临其他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但不能免除这一义务,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其他众多风险。
在近年来国家对于社保缴纳的监督日益严格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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