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明明超市分别设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入口,骑电瓶车的人却偏要跟随机动车进入,进而被电动升降杆砸伤头部。
既然受了伤,超市方面多少得担点责任吧?然而近日在浙江桐乡审理的这起案件,法院却判决超市方无责。
这也提醒了人们:在公共场所自己也需遵守规则、多加注意,否则由于自身原因受伤,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担责前提一般来说是存在“过错”
一般来说,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这些特殊情况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潘轶:一般来说,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这些特殊情况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对此《民法典》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十分关键
虽然法律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十分关键。
和晓科:虽然法律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十分关键。
根据确定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即遭受损害的一方必须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相对方具有过错,其必须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方能免责。
所谓无过错原则,即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受损害的一方必须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
相应地,相对方也会举证以证明自身并不存在过错。
不是“谁受伤谁有理”
相较原先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更为完善,比如增加了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则。
李晓茂:对于侵权责任问题,以往给人“谁受伤谁有理”的印象。
一方面,在存在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受损方要证明相对方存在过错的难度相对会低一些。
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甚至无过错原则,相对方担责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另一方面,受伤受损一方难免令人同情。
但是,司法需要有温度,更需要严格依据法律。
如果对一方过于吹毛求疵,过于向受损一方倾斜,那么司法的导向作用就会出现偏差。
相较原先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更为完善,比如增加了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原则,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则。
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有伤害发生,法律明确免除或者减轻了相对方的责任。
责任如何承担还须考察具体情况
现实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秩序和规则,对自身权益多一点注意。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过错导致受伤,即便获得一定赔偿,也很难说是“赢家”。
潘轶:被机动车出入口升降杆砸伤的案件,此前各地都有发生,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比如今年8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杨老太的老伴因病在阆中市城区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当天杨老太去医院给老伴送饭,到达医院后门时,杨老太看到前面刚好有两个人推着轮椅从行车道进入医院,她便跟随其后,但就在她刚跨入大门时,行车道栏杆突然落下,杨老太被砸中倒地,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方就杨老太受伤一事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杨老太10.9万元。
这样判决的原因是,法院认为当天杨老太进入医院后门的行车道时,保安人员并未进行提醒和制止,而行车道栏杆降下时,保安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杨老太被砸伤,因此医院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可见,即便是被机动车出入口升降杆砸伤的案件,最终责任如何承担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
大致来说,需要考察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相关提示是否清晰醒目,保安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等等因素。
总之,现实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秩序和规则,对自身权益多一点注意。
如果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过错导致受伤,即便获得一定赔偿,也很难说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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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驶入机动车道 落杆受伤责任自担
据《法治日报》报道,2021年5月24日,陈某骑着电瓶车去浙江省桐乡市某广场的超市购物,通过广场门口时紧随前面黑色轿车从机动车车道驶入,不料被降落的电动升降杆砸伤头部,随即倒地呈半昏迷状态。
随后,陈某将广场物业公司和超市起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瑕疵且管理不善。而该入口作为通往超市的唯一入口,超市也未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据此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619.83元。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照片和视频来看,事发入口明确划分了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容易辨别。在此前提下,原告不从非机动车入口进入,反而选择跟随前面轿车从机动车入口进入,作为行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跟车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性并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故原告跟车从机动车道进入是导致受伤的原因。
同时,从事发视频可见,升降杆在前车驶入后合理时间内降落,未见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故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瑕疵,管理不善,无事实根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其他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两家被告公司对原告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事发地点对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只要遵守规则,就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砸到的安全隐患,且事发区域也非被告超市管理区域。陈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两家被告公司对原告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法官提醒,陈某受伤固然值得同情,但法院对于责任的判断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框架内,这既是法律应有的价值体现,也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抉择,同时也是法院通过裁判结果树立社会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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