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支付房款,房屋为何迟迟未过户?

双方就谁违约在先法庭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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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买房对中国人来说毫无疑问是件大事,支付了一大笔房款,房子却迟迟没能过户,这让任何人都难以接受。但究其原因,买卖双方却各执一词。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今年年初,王某、张某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本市长宁区一套房产,约定王某、张某应支付购房款336万元给林某,林某收到房款后配合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约定过户时间为今年5月5日之前。但在王某、张某已经支付房款的情况下,过户手续仍旧未完成。王某、张某认为林某已经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林某还需支付相应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律师费、保险费等一应费用。林某却认为作为卖房方自己并未拒绝配合过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过户迟迟未完成,到底责任在谁,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拒绝配合履行过户,已经构成违约,这也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迟迟无法实现。“被告认为自己并无违约行为的依据是不可抗力,称迟迟没有履行配合过户是由于疫情原告无法赶来上海配合完成过户的相应手续,但北京与上海之间一直能够正常来往,被告以此理由拒绝配合不成立。”原告代理人表示。

被告并未到场,被告代理人在开庭前提供了一百多页的证据。他表示被告全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被告并没有拒绝配合完成过户,而是原告支付房款时间延期在先。原来,涉案房屋曾被用作抵押贷款,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曾约定,原告需先支付房款,被告才能完成涤除抵押,此后双方进行房屋过户。但原告不知为何迟迟未支付该笔房款,导致被告没有完成涤除抵押。

在具体的时间节点上,原被告双方也在庭上产生激烈的交锋。原告代理人表示,双方约定于今年5月5日完成过户,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拉,原告曾表示将日期宽限至8月31日,并向被告发出通告,明确在这一日期前再不配合就将解除合同。

而被告代理人也丝毫不让:  “原告延期支付房款,直到7月14号才支付。被告也曾向原告发出告知函表示只有当其支付本金和相应违约金被告才会协助办理过户。”

在法官的提问下,被告代理人表示,被告至今也未完成房屋的涤除抵押权手续。

庭审中,房屋买卖交易的居间人房产中介作为原告的证人发表证词。他表示,原告没有及时支付房款的原因也曾经由他转达给被告,是因为原告此番是进行房屋置换,前面一套房子卖的房款还没到账。被告代理人就到底原被告以及中介方是否存在因为疫情原因延缓手续办理达成一致向证人提问:  “在短信中,你是否回复过疫情要紧?”证人在仔细翻看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后发现确有此话,但他并不认为这表示他同意被告以此为由暂缓协助办理过户。

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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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支付房款,房屋为何迟迟未过户? 2021-11-29 2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