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男子酒后从11楼扔下玻璃酒瓶

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

本文字数:1040

□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砰”的一声巨响,一只玻璃酒瓶精准“命中”轿车天窗玻璃,玻璃当场碎裂,正坐在车里的蒋先生傻了眼。谁能想到,只是在路边停个车,竟然遭遇了这样的“飞来横祸”。日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抛物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9月29日下午,薛某酒后多次将玻璃酒瓶、易拉罐、外卖垃圾等物品从其位于嘉定区天祝路某小区11楼的住处抛出窗外。薛某的随手一扔,却差点给楼下的蒋先生带来了“灭顶之灾”。

记者了解到,薛某扔下的玻璃酒瓶砸碎了蒋先生私家车的天窗玻璃,车辆其它的几处玻璃也被砸坏。遭遇意外的蒋先生立即联系了物业人员并拨打报警电话。

“我当时刚停好车,幸亏还未来得及下车,不然就可能被砸到了,随后我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周围还有啤酒罐、厨余垃圾等。”蒋先生心有余悸地回忆道。

民警抵达现场后立即展开侦查,结合物业提供的监控视频与线索,发现家住11楼的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上门询问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行为,他交代:  “那天我在阳台上边喝酒边吃外卖,随手就把外卖垃圾和酒瓶从窗口扔下去了。

“案发当日你为什么要从家中扔下数量如此之多的物品?”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发问,薛某辩称:  “那天酒喝多了,头脑不太清醒,而且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

嘉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控辩双方关于薛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薛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嘉定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法条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致伤事件也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新增设这个罪名体现了刑法的警示功能,用司法手段治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行为,健全了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治理体系,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恶性事件的发生、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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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男子酒后从11楼扔下玻璃酒瓶 2021-11-30 2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