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好友饮酒后不顾劝阻坚持独自骑车回家,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不幸身亡。遗孀要求同饮者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67万余元,均遭拒绝。在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这起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化解。
好友酒后意外身故
遗孀要求巨额赔偿
许某某与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系大学同学又都是羽毛球爱好者。今年7月6日,5人在打完羽毛球后,相约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并聚餐。就餐期间,5人共同饮酒。就餐结束后,许某某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普陀区某路段时,正面撞击路灯柱后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普陀区交警支队经调查取证,出具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许某某追悼会上,许某某的妻子杨某某从他人口中得知,电视节目曾报道过共同饮酒的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类案。回到家后,杨某某立即在互联网上查询到此篇报道并通过微信分送给事发当日与其丈夫共同饮酒的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要求4人共同赔偿抢救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费共计167.25万元,但均遭拒绝。杨某某前往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厘清争议焦点
理性分析各方责任
调解员接到此案后,分别与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4人取得联系并听取其陈述。4人均表示洗浴和就餐系临时起意且付账方式为AA制。5人共喝掉黄酒6瓶,啤酒20多瓶。出了洗浴中心大门后,看到许某某脸色通红,而且旁若无人乱说话,已显醉态,其他同饮人纷纷劝许某某不要骑轻便摩托车回家,但许某某坚称没有醉,仍然骑车回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听取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4人陈述后,结合杨某某的诉求,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调解员在辖区派出所民警帮助下,成功调取了洗浴中心事发当日的视频监控录像。随后,调解员组织杨某某和其他4位共饮人进行调解。
调解员指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许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但其缺乏安全意识及对自身的控制,酒后驾驶车辆,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可见其他同饮人负有劝阻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虽然其他共饮人有劝许某某不要骑轻便摩托车回家的情节,但在遭到许某某拒绝后,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任一个醉酒的人独自驾车,是许某某的死亡原因之一。因此,其他同饮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完全作为的行为,与许某某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从理性角度分析,现查明许某某与4位同饮人并非第一次共同饮酒,其他4位饮酒人作为与许某某非常熟悉的同学,理应对许某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
耐心释法析理
成功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感角度出发分析认为,许某某与其他4位同饮人都是大学同学,平时关系很好。许某某发生意外后,给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杨某某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调解员请其他4位同饮人换位思考,从情感角度重新审视杨某某的诉求。
杨某某及4位同饮人听了调解员的释法析理后,表示将依照法律,对过错承担责任。
调解员见此,不失时机地告知纠纷当事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共同饮酒造成的侵权案件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人民法院判决类案,建议由许某某承担80%-85%的责任,其他4位同饮人承担15%-20%的赔偿责任的调解方案。其他4位同饮人当即表示愿意按建议的最高赔偿比例,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某当即表示同意。
最终,经过调解员努力,纠纷各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为共同过量饮酒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如何处理好共同饮酒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由此带来的侵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与许某某共同饮酒的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是否应当为许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调取监控视频了解事发情况后,又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与当事各方反复释法析理,最终使各方当事人走上了和解之路,缓解了杨某某因失去家庭顶梁柱带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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