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周末看点

和解后又要赔偿金是否无理取闹?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老年人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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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通讯员 沈佳青  高友敏  孙钰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浦检察官得知此事后,对我非常关心和重视,为我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我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9月29日,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支持起诉案,历经一个多月,终于等来了“郑老先生与公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的好消息。调解达成当日,郑老先生也向徐汇区检察院发来了感谢信。

说好“今后无涉”为何又要赔偿?

事情还要从今年8月说起。当时,年过六旬的郑老先生向徐汇区检察院求助,称自己听说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想请求检察官的帮助与支持。

让郑老先生困扰的事缘起一场交通事故。今年1月11日晚9时许,公交车司机陈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百色路进龙川北路约100米处因故紧急刹车,造成乘客郑老先生受伤。同日,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1月14日,郑老先生与陈某达成一致意见,并有“今一次性赔偿郑先生3000元,了结此案,今后无涉”字条。双方于4月25日至交警部门备案。

然而,此后郑老先生仍一直觉得肋骨刺痛,行动不便,多次去医院就医后也没有好转。于是,郑老先生前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8月13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郑老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郑老先生多次与公交公司沟通,争取进一步赔偿,但公交公司拒绝沟通,认为郑老先生在无理取闹。

郑老先生无奈,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他向徐汇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和解协议显失公平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徐汇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承办人浦亮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郑老先生了解情况。

“收到郑老先生申请的时候,我仔细审查了他的相关材料,他的诉求合情合理。当前,老年群体面对相关纠纷时,或因法律知识匮乏,或因身体不便,难以实现有效维权。这个时候,我们检察机关应该站出来,给予这些弱势群体法律支持与帮助。”浦亮说道。

浦亮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郑老先生的伤残属于骨折加畸形愈合,需要较高法医水准配合精密仪器才能确定。郑老先生在前期就诊过程中没有发现自己的伤势构成伤残,因此与公交司机陈某以3000元签署案结事了的和解协议。之后,伤势一直没好,经过司法鉴定才发现已构成十级伤残。且郑先生年事较高,受伤后行动不便,属社会弱势群体,面对公交公司处不利地位,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属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支持郑老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了检察机关的支持,我的维权有了希望。”郑老先生收到徐汇区检察院的消息后,看到了曙光,“自己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身体又有损伤,对相关法律知识也不是很懂,多次与公交公司交涉没有结果,感觉维权之路渺茫。检察机关帮我治好了‘心病’。”

庭审现场,浦亮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发表支持意见,并就相关证据进行说明,经徐汇区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公交公司对郑老先生进行赔偿,一次性赔付11万元。

正义说法>>>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般情况下,当单位或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特殊情况下,很多弱势群体在权益受损后因一些主观、客观原因,不能或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可向法律援助部门或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通过出庭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弱势群体提出合理诉求,可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老年群体在受到损害或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身体原因,或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等,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像本案中郑老先生这种健康权受损,遭遇纠纷,却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在少数,检察机关适度介入,运用支持起诉职能,可以有效地帮助其实现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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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周末看点 B02和解后又要赔偿金是否无理取闹? 2021-12-03 2 2021年12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