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法治论苑

制裁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先转变观念

本文字数:2957

刘长秋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出台为今后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将会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完善的重要遵循。而在这些政策制度中,完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法律制度无疑应当成为重中之重。

□我国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完全摆脱把野生动植物作为一种资源的观念;现行立法有关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机制还不合理;现行立法对于野生动植物网络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不足。

□要在立法中彻底转变以往将野生动植物作为一种资源的观念;设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方面共同发力。同时,要强化网络监督,借助法律制度堵塞野生动植物网络非法交易的漏洞。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态存续的根基,其不仅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而且直接关系着人类社会能否长远永续发展。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并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创造性地提出了“生命共同体”的概念,认为“人与自然应和谐共生”,要求“按照山水林田草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重视制裁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示和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意见》指出,“制定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完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制度。”这无疑为今后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将会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完善的重要遵循。而在这些政策制度中,完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法律制度无疑应当成为重中之重。

之所以将完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法律制度作为制定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的重中之重,主要原因在于: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不仅直接威胁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而且更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野生动植物保护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关涉生态系统的稳定,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甚至也直接关涉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转变野生动植物是资源的观念

但目前而言,我国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还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不足。首先,就现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的目的及其反映的理念来看,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完全摆脱把野生动植物作为一种资源的观念。这为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存在提供了制度空隙。目前来看,无论是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抑或是《植物新品质保护条例》,其立法目的中有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都是建立在将野生动植物作为一种可以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的理念之上的。事实上,一直到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前,立法都没有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从该法立法目的中剔除。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尽管明确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但对于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立法保护尤其是禁止猎捕猎杀和禁食问题,并没有实质性推进,其背后最大动因就在于对野生动物产业的考量。这使得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制度设置上依旧允许猎捕、猎杀乃至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从而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隙。至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更是明确将野生植物作为一种资源。《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则更是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之上,而非维护生物多样性或生态平衡。这些显然都无助于防范和杜绝野生植物非法贸易。

其次,现行立法有关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机制还不合理。野生植物非法贸易涉及宣传、网信、海关、卫健、工商、交通等众多部门,需要各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发力。而现行立法,无论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确立并遵循的都还是由各个职能部门(如林业、渔业、农业、卫健、工商、交通等)依其职权分别主管的原则,还没有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6条尽管规定了“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但对于如何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建立怎样的机制,则语焉不详。这使得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于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打击往往只能由各个部门单线作战,或由少数几个部门联合作战,只能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难以确保所有部门全面参与、协同配合,共同构筑起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严密法网,也无法形成必要的工作合力,无法达致理想的打击效果。

最后,现行立法对于野生动植物网络非法贸易的打击力度仍显不足。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助推动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温床。而我国现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还未能从容应对野生动植物网络非法交易的新问题,还没有建立起有效有力地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的制度。近年来为媒体关注的“动物盲盒”问题便是一个很好的注脚,由于网络规制制度的缺失以及监管的失利,不少野生动物借助“盲盒”的掩护进入交易市场,不仅带来了巨大的公共卫生隐患,也使得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朝向更为隐蔽复杂的方向发展。

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的建议

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稳定,威胁生物多样保护,也对公共卫生带来了尖锐挑战。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国家治理越来越需要而且离不开法律保障的情势下,加快完善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已经不仅必要而且越来越显迫切。

笔者以为,必须树立并真正筑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命共同体”理念,将野生动植物作为事关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立基于生物多样性维护的高度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彻底转变以往将野生动植物作为一种资源的观念。为此,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立法中,明确确立野生动植物作为生态系统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对野生动植物实行“严格保护、限制利用”的原则,严格禁止非生态性猎捕猎杀或采挖利用,通过立法构建起人与野生动植物和谐共生的生态关系。

同时,考虑到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复杂性以及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必要性,应当考虑借鉴我国《生物安全法》中的确立的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在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中设立类似的工作机制。通过设立工作协调机制,促使各个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彼此配合,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方面共同发力。此外,针对目前网络野生动植物交易立法规制的不足,及时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增加有关野生动植物网络交易的制度与规则,强化网络监督,借助法律制度堵塞野生动植物网络非法交易的漏洞。这显然也是完善我国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制度,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客观需要。

(作者系温州大学生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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