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法治论苑

部分被告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对象及效力思考

本文字数:1962

宋高阳

现有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被告丙一案,法院在向乙、丙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仅对乙完成了有效送达,而未能对丙有效送达。乙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法院在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间,仍未能对丙有效送达,是否要向丙公告送达裁定及其上诉状?

基于司法效率考量,许多法院通常在裁定中不再将丙列为当事人,进而在程序上不再向丙送达裁定及上诉状。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裁定书中只需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该条并未规定丙未能有效送达的情形属于例外,实践中法院使用该条款也多见于部分被告未能有效送达的案件。

如一份未列明丙的裁定驳回乙的异议并确认法院具有管辖权,之后法院对丙公告送达,丙在公告期间得知案件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则法院是否处理丙的异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海高院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该裁定是法院对全案管辖作出的判断,对丙发生效力,丙不得再提出异议。是否应当处理丙提出的异议,关系到对丙的诉讼权利保障,也关系到法院的司法效率。

1.裁定是否可以不列明丙

如裁定列明丙则需对丙公告送达,并且要将起诉状和裁定一并送达,否则只送达裁定会导致丙拥有上诉权却没有异议权,这是荒谬的。但在裁定生效前案件诉讼程序是暂停的,法院是否有权可以向丙送达起诉状是值得怀疑的。并且程序暂停期间是绝对无法送达传票的,法院仍旧要在裁定生效后再次进行传票的公告送达。不列明丙有利于裁定尽快生效,有利司法效率。

2.裁定对丙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诉讼权利要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保证,如裁定对丙具有约束力,因而导致丙失去异议的权利,则意味着法院直接处分了丙的诉讼权利,有违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从丙自身出发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是完整的、可期待的,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得到审查的权利。因此裁定不应对丙发生效力。

法院并非出于依职权全案审查的标准对乙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而只需对乙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相应被动审查。法院如全案审查发现不具有管辖权则会作出依职权的裁定。因此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认为是全案审查的。并且由于丙未答辩,即使法院对全案管辖进行审查,也无法排除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的所有可能,例如甲乙恶意隐瞒了案件的约定管辖。

3.裁定是否构成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起诉后诉讼中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有观点认为裁定生效则管辖权恒定,不因为丙的异议再发生变化。上海高院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或即是基于此观点。

是否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是一个诉讼程序问题,和是否依照管辖恒定原则来驳回异议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提出异议不属于发生变化的因素,异议所依据的理由才是。管辖恒定原则不能排除法院依法审查被告丙提出的管辖异议,法院的审查依照现有法律规范也不能单纯以裁定已经生效作为理由来驳回管辖异议。丙的异议理由或者发生在案件受理前、或者发生在案件受理后被告答辩前两个时间段。只有发生在案件受理后的异议理由,才会涉及管辖恒定问题。

如果法院因为丙根据协议管辖提出的异议而再次裁定移送他院,该裁定并不与之前对乙作出的裁定相冲突。针对乙的裁定主文一般表述为“驳回被告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与针对丙的异议裁定移送他院并不直接矛盾。

4.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裁定不列明丙却对丙发生效力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它预防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一种最严重情形,即多个被告相互串通故意躲避法院的送达,然后依次出现依次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承认这样的做法,则失去异议权的丙能否通过再审来撤销该裁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单独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763号民事裁定书中亦持此意见。若在保护丙的异议权利与预防滥用管辖权二者之间择一,应当选择前者。

由上可知,为兼顾司法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权,应当允许只列明部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但其效力不应及于其他未送达的被告,如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仍应再次审查以保障诉权。第二次审查虽然会影响司法效率,但这种情形显著稀少,并不应因此种潜在的滥用诉权情形而否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个当事人从自身出发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是一致的。处理部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期间,法院虽对案件的诉讼程序暂时停顿,但不应当停止对起诉状副本的送达,纯粹的送达起诉状副本不是法院对案件的实质审理,也并未影响到任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却有利于尽早督促丙行使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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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 B05部分被告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对象及效力思考 2021-12-08 2 2021年12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