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5445

资料图片

有意向求助者提供咨询、帮助或代理诉讼的律师,可直接与《律师周刊》联系。《律师周刊》将及时刊登律师提供的咨询。

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工资遭到拖欠,咨询仲裁时效

我因为遭到公司拖欠工资,目前已经辞职,并打算提起劳动仲裁。由于有很多证据需要收集,因此没有马上提起仲裁。

请问律师,对于索要遭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应该是多少?起算时间又该如何把握?是从应该发放工资的时间开始算,还是从我辞职开始算,抑或是有别的依据?——韩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你应当在办理退工手续后一年内提起仲裁。

经常长时加班,是否违反规定

我们公司由于近期业务繁忙,一直要求员工加班,虽然会发放加班费,但长期加班给我们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

请问律师,对于加班时间,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翟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婚姻家庭

协议离婚反悔,起诉能否判离

我和妻子协商离婚的事,之前全都协商好了,离婚协议也签了,可是要去办理离婚登记前,她又反悔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我感到不可接受。但是协议离婚必须她到场,现在她不肯去办理离婚,我也没有办法。

请问律师,现在我手上有离婚协议,据此去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我们离婚?——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法院不会根据你手中双方已签字的“离婚协议”来作出离婚判决。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也不会依据该离婚协议处理。

婚内离婚协议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婚后获得提成,离婚如何分割

张某和妻子是通过相亲认识的,认识后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婚礼筹备阶段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双方都想要离婚,然而对于财产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原因是女方要求的财产数额过高。

张某妻子的理由是,张某在结婚登记后获得了一笔业务提成,数额较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张某认为,业务是以前促成的,只是提成在婚后发放,因此没有理由分钱给她。为此,双方协议离婚的事陷入僵局。

请问律师,这笔提成款张某的妻子是否有权分割?——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关于实际上婚前完成的业务,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个人认为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该笔业务在婚前已经完全完成,只是在婚后才取得提成,应视为婚前财产,因为该笔业务在婚前完成已经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如果该笔业务贯穿于婚前婚后期间完成的,婚后再取得提成,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关键要看业务完成的时间点,是婚前还是婚后。

孩子刚满两岁,离婚由谁抚养

我的朋友赵女士在跟丈夫闹离婚,他们的儿子目前刚满两周岁,她目前暂时没有工作。

请问律师,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谁?  ——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刚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来说在离婚时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当然,前提是孩子一直是由女方在抚养,且女方没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特定情形。

至于赵女士暂时没有工作,我认为仅有这一因素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判断,因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本来就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债权债务

想要起诉索债,如何查询信息

张某借了我一笔钱迟迟不还,但我只知道他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请问律师,我想要去起诉的话,该如何获取需要的基本信息?——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于公民信息的查询,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法律层面是有所限制的。

但你可以委托律师去进行查询,因为律师正式获得委托后,是可以查询公民的基本身份信息你的。

一旦立案成功,还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去调查相关的财产信息。

发现早年借条,是否仍然有效

我爷爷近日去世,在整理遗物时,我们发现了一张借条,落款时间是2003年,借款数额是3万元,没有写还款时间。

请问律师,这样的借条现在还有效么?我们能否凭借条要求借款人还款?——郭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借条的有效期一般来说是指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并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

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

所谓诉讼时效,只是关系到索要欠款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

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提出催讨,那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20年。

你们现在可以凭借条去索要欠款,或者直接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

如果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相关款项,应当由借款人举证证明。

刑事行政

过失致人死亡,面临何种刑罚

我表哥最近遭到刑拘,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请问律师,过失致人死亡后果是不是很严重?大概面临怎样的刑罚?——徐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只要情节较轻,同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刑罚后果一般来说是比较轻的,甚至有可能争取缓刑。

建议你们尽快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劳动工伤

先工作再签约,能否这样“试用”

我入职现在的公司时,公司说第一个月属于试用期,试用期满才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么?——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

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入职须交押金,是否符合规定

我最近应聘了一家公司,但在办理入职时公司要我交保证金或者押金,要不然就需要扣押我的身份证。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合法么?——苏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的做法当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已作处罚,能否反悔开除

我因为和部门负责人长期有矛盾,近日和他在办公室发生争吵和推搡,后被同事拉开。公司认为我不服管理,影响恶劣,依据《员工手册》对我作出记过和扣除1个月奖金的处罚,我也接受了。

但在部门负责人的再三要求下,公司在一个月后又作出决定,以我严重违纪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公司能否对我的一次违纪行为先后作出两个不同的处理?——吴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规定确立的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据。确立“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事不二罚”原则虽然是行政法规定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的处理,在劳动法领域也适用。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不能随心所欲,对于同一劳动者的同一个违纪行为,不能重复行使处分权。

本案中,针对你的违纪行为,公司已经给予了记过、扣奖金的处罚,后又以你的同一违纪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公司的辞退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按照你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约定竞业限制,能否予以解除

我的朋友刘小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相应地,公司应当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刘小姐离职后在半年内一直在履行自己担负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律师,她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何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刘小姐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刘小姐遇到的情形与该司法解释规定相吻合,其可以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当然,在解除协议时公司还应当支付其已经履行的半年的经济补偿费用。

工作已有十年,离职如何补偿

我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已有10年了,但公司说我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只肯和我续签3年期的合同,而且工作岗位有所调动,否则到期就自动解除合同。

现在我不想续签这份调动岗位的合同。

请问律师,如果不续签的话,公司是否应该给我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计算?  ——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解除,那么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你给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我要找律师 2021-12-13 2 2021年1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