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戴上拳击手套,肆意挥洒汗水、发泄力量,自由搏击因为强烈的冲击感,而受到很多年轻人的喜爱,成为了一种“很酷的健身方式”。然而,才过而立之年的于某在主动要求进行自由搏击对抗了1分钟后,就体力不支倒地,从此再也没有睁开眼睛。为此,于某的家人将健身中心以及与于某对打的学员陈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次搏击就此永眠
“本来是健身没想到居然要了他的性命。”说起儿子的亡故,于某的父亲依旧悲痛欲绝。他告诉法官,2019年7月15日儿子于某在上海某健身中心进行搏击训练时突然身体不适倒地,尽管当时有学员进行了急救,但于某依旧在送往医院后不治。
于某的家人表示,搏击系专业的体育项目,也是高危运动。健身中心及教练均无资质,教练也没有专业知识进行搏击教学,在于某属于新学员且未佩戴专业护具的情况下,未经专业训练就进行对打,之后也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于某死亡。
在他们看来,健身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教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健身中心未能提供事发监控视频,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而且根据健身中心提供的视频可见,教练并未如其所述时刻指导,而是在旁边拍摄视频,可见无专业的教学能力。
于某的家人还对一同参与急救的学员王某的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即便是相应专业毕业,也不代表其有能力进行救治。陈先生在教练安排下与于某进行实战,因陈先生击打于某导致其死亡。因此,于某的家人认为健身中心和陈先生都应该对于某的死亡负责。
健身中心:运动强度未超负荷
健身中心则表示,于某加入健身俱乐部,可以自由选择任何课程,搏击课程非本中心安排,是于某自己选择。事发当日搏击课程并非专业搏击对抗,属于技巧学习,没有危险性活动,所以不需要佩戴护具。当日课程强度属于正常范围,没有超出体能要求,且其他会员包括女性会员也未感不适。当日教练为体育本科专业毕业,并持有红十字救援证书。于某出现不适是在训练之后的休息过程中,并非训练中。
于某晕倒后,被告工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立刻采取抢救措施,包括呼叫救护车、心肺复苏。救护车到场后,工作人员陪同送医,并垫付了急救费用。健身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经法医鉴定,于某死因为猝死,与健身中心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当天于某主动提出与他人对练,陈先生是陪练,且并未击打于某,两被告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也无共同侵权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健身中心垫付医疗费2102.60元,出于人道主义和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关怀,不要求返还。
陪练学员:猝死属于意外
陪练的陈先生还记得课程快结束时,于某找到教练要求对练,当时看起来于某身体状况很正常。一开始于某出拳,他防守未出手,之后考虑到对练出手反击了两下,因为双方并不认识,力度不重。陈先生表示自己也近50岁了,因此动作并不激烈,对抗的时间也只有1分钟。
陈先生认为,于某是猝死,属于意外。搏击是激烈运动,参与者身体接触较多,属于高对抗的运动,该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死者的行为视为自担风险的行为,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他与于某素不相识,因于某要求参加对练,经教练安排,他参与对练中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根据现有法律和判例,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主动要求对抗训练 担责八成
法院审理后指出,于某的死亡原因虽然无法确定,但证人均陈述其在常规训练后主动要求对抗训练,足以反映当时于某自觉身体状况良好,之后经过约一分钟的实战对抗训练,教练叫停后,于某即倒地猝死。此外,于某家属在事发后未提出尸检,并签字同意火化遗体,且本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亦未刑事立案。
综上,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及一般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推定于某不幸过世的后果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于某自身体质原因是导致其不幸过世直接的、最主要的原因,而较为激烈的对抗训练系诱因,对导致不幸过世后果起到了次要作用。
法院认为于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自身身体状况,但在常规训练后主动要求对抗训练,以致悲剧发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教练安排强度较大的对抗训练,已接近于比赛,在于某尚属新学员的情况下,理应对学员的身体状况予以充分的关注和了解,但其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存在一定的过失。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健身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特别指出,原告认为学员王某共同参与急救存在过错,缺乏依据,不予采信。王某作为医学专业毕业生,遇到紧急情况主动救死扶伤,法院予以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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